教发厅函〔2016〕5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教育系统危险
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6年5月至10月,在全国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守安全红线,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坚决杜绝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立即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总体要求,针对实验实训基地、实验研究场所、教学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等重点危化品区域,油气输送管道、电网线路、水电气设施等重点易燃易爆部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余盲区,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逐项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隐患责任和隐患预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彻底堵塞漏洞,坚决予以消除。
(二)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整治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风险辨识,重点开展对学校剧毒、易制毒、易制爆试剂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有毒有害化学品试剂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要建立完善实验用废弃危化品处置备案制度,联系有资质的危化品处置企业尽快将高校积压的危废品予以分批处理,并逐步建立高校和危废处置企业长期合作、定向处理机制。
(三)重点开展易燃易爆气体消防安全整治。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危险源管理措施,联合公安消防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师生自防自救能力。
三、有关要求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打好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这场攻坚战。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把专项整治行动与安全大检查“回头看”相结合,保障和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保障能力资金投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请各地教育部门、各部属高校于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书面版、电子版)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电话/传真:010-66097696、66096235,电子邮箱:ghshq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