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国标 51354-2019

摘 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3.1.1 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前应经验收合格。

3.1.2 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包括值班、巡检、日常监测、出入管理、作业管理等内容。

3.1.3 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作业流程,并定期修订。

3.1.4 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配备值班人员,值班工作内容应包括监视、控制、调度和联络等。

3.1.5 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检对象应包括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内外环境等;
    2 巡检人员应携带专业巡检设备,并采取防护措施;
    3 巡检范围应覆盖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
    4 巡检方式应采用人工、信息化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5 遇紧急情况,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3.1.6 日常监测对象应包含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廊内环境及入廊管线。

3.1.7 应对出入管廊的人员、设备、工具、材料及携带物品进行管控和登记。

3.1.8 巡检、检测、维护、施工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动火、用电、临时拆卸设施或寄存工具、材料,应办理相关手续;
    2 应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作业;
    3 作业中打开的管线分支口应及时封堵;
    4 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干净;
    5 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6 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入廊。

3.2.1 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应包括设施维护、检测、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备品备件管理等。

3.2.2 设施维护应编制维护计划,并应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发起原因、作业过程、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3.2.3 设施维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施主要性能的定期测试或试验;
    2 周期性的润滑、防腐、紧固、疏通和耗材更换等保养工作;
    3 设施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备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
    4 内外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清理、除尘等保洁工作。

3.2.4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处理。

3.2.5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检测:
    1 达到设施设计使用年限;
    2 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或程度逐步增大;
    3 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事故、设备事故等,造成设施较大程度损害;
    4 其他需要进行及时检测的情况。

3.2.6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1 管廊本体存在重大病害,经检测或鉴定,建议进行大中修;
    2 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统性故障,经检测或鉴定,确定其运行质量或功能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或安全运行要求,应实施更新;
    3 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经评估后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因技术升级等原因,需改变、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
    5 其他应进行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情况。

3.2.7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应按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包括计划决策、勘察设计、组织施工、验收等工作内容。

3.2.8 综合管廊维护过程中,应对维护所需备品备件的存储、维护和使用进行管理,并应建立管理台账。

3.3.1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应包括出入安全、作业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安全保护、应急管理等。

3.3.2 从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运行维护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3.3.3 人员出入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2 严禁单独一人进入综合管廊;
    3 应经过入廊安全培训;
    4 应先检测,再通风,确认环境参数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5 入廊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检测仪器和应急装备;
    6 严禁在综合管廊内吸烟。

3.3.4 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内部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等条件,并应持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
    2 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应保持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
    3 特种作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3.5 在综合管廊有防爆要求的区域内执行运行、维护工作及安全管理的人员、设备、仪器及操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应的防爆安全规定。

3.3.6 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涉密图纸、资料、文件、数据等,应按国家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有关规定;
    3 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应具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其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3.3.6的规定;信息系统中涉及的安全路由器、防火墙等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认证;
    4 入廊管线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269的有关规定。

表3.3.6 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内容及要求

3.3.7 应根据综合管廊所属区域、结构形式、入廊管线情况、内外部工程建设影响等,对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

3.3.8 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3.3.9 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宜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预警、响应、预案管理等智能化应急管理系统。

3.3.10 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宜每年修订1次,并应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3.3.11 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应急保障应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资金保障及其他各项保障。

3.3.12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火灾、地震、廊内天然气泄漏、廊内热力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秩序恢复、损害评估。

3.4.1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3.4.2 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能共享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关键信息。

3.4.3 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宜对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和应用。

3.4.4 综合管廊技术档案宜实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3.4.5 综合管廊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 158的有关规定。

3.4.6 综合管廊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台账;
    2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入廊管线的竣工资料;
    3 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数据、记录、应急处置及分析报告;
    4 定期检测与监测、特殊检测与监测等报告;
    5 其他有关入廊管线入廊要求的规划、设计资料等。

3.4.7 入廊管线的技术档案应在管线敷设、迁移、变更、废弃完成后3个月内,向运营管理单位归档。

3.4.8 电子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和《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 187的有关规定。

3.4.9 综合管廊数据应包含地理信息数据、管线数据、运行数据、维护数据等信息。

3.4.10 综合管廊宜建立运行数据库,运行数据库应具备扩展和异构数据兼容功能。运行数据库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并应建立统一的命名规则、分类编码和标识编码体系。

3.4.11 综合管廊数据管理应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3.4.12 视频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宜少于30d,其他数据应长期保存并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