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国标 51354-2019

摘 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4.1.1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4.2.1 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

4.2.2 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1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2 挖掘岩土;
    3 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4 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4.2.3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4.2.4 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4.2.5 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4.3.1 管廊本体巡检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管廊本体巡检项目和内容

4.3.2 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检方案,综合管廊内部主体结构巡检频次每周不应少于1次,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安全控制区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在极端异常气候、周边环境复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检频次。

4.3.3 管廊本体巡检记录应包含巡检时间、巡检范围、巡检人员和巡检中发现的病害类型、病害程度、病害位置等内容。

4.4.1 管廊本体检测计划应根据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检测与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环境等制定。

4.4.2 管廊本体检测应定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配备图像记录设备、裂缝观测仪、探查工具及辅助器材等必要的量测仪器和设备;
    2 应根据综合管廊施工工艺、结构形式、所处地质条件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3 每次定期检测实施方案制定前,应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并核实定期检测报告的建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

4.4.3 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应符合表4.4.3的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照技术档案资料现场校核管廊本体的基本数据;
    2 记录病害、损坏状况,实地判断病害、损坏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和方案:
    3 对难以判断的病害和损坏部位提出进一步检测建议;
    4 对病害或损坏严重的综合管廊提出维护建议;
    5 根据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时间;
    6 出具检测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报告。

表4.4.3 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

4.4.4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时,应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测:
    1 经多次小规模维修,结构劣损或渗漏水等情况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或影响程度逐步增大;
    2 遭受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或事故后;
    3 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变形监测超出预警值或显示位移速率异常增加;
    4 巡检中发现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内容;
    5 结构改造、用途改变等需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况。

4.4.5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管廊本体主体结构相关区域或局部进行特殊监测:
    1 地质条件复杂,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或不同结构分界处,结构可能变形;
    2 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
    3 裂缝、渗漏水等病害情况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4 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因素。

4.4.6 管廊本体的特殊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综合管廊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外部作业影响特征或安全评估成果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2 应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垂直位移监测应反映结构不均匀沉降;
    3 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4 结构变形监测宜采用自动化监测方式。

4.4.7 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应设在能反映管廊结构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应符合表4.4.7的规定。

表4.4.7 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

4.4.8 综合管廊结构变形检测与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表4.4.8 结构检测与监测报警值

4.4.9 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时间和周期应根据埋深、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可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在综合管廊运营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监测1次,第2年宜每半年监测1次,当发现变形显著或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或持续观测。

4.4.10 因周边施工作业影响对综合管廊进行的结构变形监测,应在施工作业前开始,作业完成并在变形稳定后方可停止。

4.4.11 检测或监测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当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即刻通知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
    2 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 结构裂缝、地表裂缝、渗漏水等快速增大。

4.4.12 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表4.4.12 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和方法

4.4.13 管廊本体的检测与监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4.5.1 管廊本体维护的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维修、保养、保洁等。

4.5.2 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 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

4.5.3 管廊本体其他外露金属构件应及时进行紧固、补焊、防腐及更换等。

4.5.4 结构地面、墙体、支架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洁。

4.5.5 预埋件和后锚固锚栓出现影响承载力的破坏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4.5.6 集水坑、排水沟应定期清淤;汛期前和汛期后应进行专项清淤。

4.5.7 管廊本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维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JGJ/T 25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4.5.8 管廊本体渗漏治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