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国标 51354-2019

摘 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5.1.1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及标识等系统。

5.1.2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1.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施系统为单位进行。

5.1.4 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5.2.1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5.2.2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维修、保养等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周不应少于1次。

5.2.3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系统检测应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检测技术要求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有关规定。

5.2.4 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5.2.5 防火分隔应完好、严密;因管线敷设等原因需要暂时拆除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封堵等应及时恢复。

5.2.6 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报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的有关规定。

5.2.7 综合管廊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的有关规定。

5.2.8 消防设施应功能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后应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5.2.9 消防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无脱落。

5.3.1 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通风设备、通风管道及附件等通风设施设备和空调系统设施设备。

5.3.2 通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 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 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管线运行安全及人员活动的要求;
    4 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 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应正常,事故通风应正常。

5.3.3 通风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系统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运转状况及通风换气次数测试。

5.3.4 通风系统的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通风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

5.3.5 事故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后应恢复正常。

5.4.1 综合管廊内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变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 供电系统作业每班不应少于2人,高压作业时应设置监护人。

5.4.3 供电系统的日常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设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
    2 应对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运行状态及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3 可对供电系统漏电、过载等情况进行监测。

5.4.4 供电系统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供电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

5.4.5 供电系统的巡检频次应符合表5.4.5的规定,遇负荷较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表5.4.5 供电系统巡检频次要求

5.4.6 供电系统应定期维护,其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供电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

5.4.7 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的有关规定。

5.4.8 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的定期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和《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DL/T 393的规定进行。

5.4.9 综合管廊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有关规定

5.5.1 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线路等。

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 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 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 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5.4 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6.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监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

5.6.2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管廊本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应正常;
    2 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管廊交叉节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储功能应正常;
    3 对入侵、出入口非正常开启、信号中断等情况进行报警的功能应正常;
    4 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运行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5 接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报警信号,并显示相关联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6 接收入廊管线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结构本体安全、其他入廊管线安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7 固定语音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远程通信系统功能应正常;
    8 各子系统之间以及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入廊管线之间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的有关规定,控制功能应正常。

5.6.3 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各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的功能应正常;
    2 对相关设备联动执行情况进行准确反馈的功能应正常;
    3 对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应正常;
    4 处理报警事件并记录报警处理过程的功能应正常。

5.6.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规定。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 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值

5.6.5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传感设备、执行设备、控制设备、显示设备、传输线路及设备等的外观、连接状态、供电状况及相应功能等;
    2 应检查软件、数据库的运行状态或运行日志等;
    3 应检查监控中心室内温湿度、清洁度等环境状况;
    4 巡检工作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控制设备、执行设备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系统联动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 巡检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6.6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检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的有关规定。

5.6.7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进行设备及敏感元件清洁、除尘;
    2 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的连接紧固、位置校正、检定;
    3 应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元器件;
    4 应及时对耗材进行更换、补充;
    5 应定期进行相关设备的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6 应定期进行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操作;
    7 主要维护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6.8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274的规定

5.7.1 综合管廊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阀件、水泵和仪表等。

5.7.2 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功能应正常;
    2 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增加巡检频次。

5.7.4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7.5 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 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

5.8.1 综合管廊标识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介绍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管线标识、设备铭牌、警示警告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识、节点标识和其他标识。

5.8.2 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对标识的设置、补充或调整等应符合原标识系统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

5.8.3 带编号的标识编码规则应统一,编码应易辨识,并应具有唯一性和可扩展性。

5.8.4 标识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标识位置准确情况、表面清洁情况、安装牢固情况、安装端正情况、损坏或灭失情况等。

5.8.5 标识系统巡检时发现标识损坏、灭失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处理;需增加标识的应及时设置。

5.8.6 标识系统维护应包括保洁、防腐、紧固、调整、更换等。对标识进行维护时应保证标识运行功能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