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国标 51354-2019

摘 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6 入廊管线

6.1 一般规定

6.1.1 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入廊管道、管件及随管线建设的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等。

6.1.2 应编制入廊管线的巡检和维护计划,入廊管线应定期巡检并及时维修、改造或更新;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1.3 综合管廊内有施工作业时应增加入廊管线巡检频次;遭遇洪涝、地震、火灾等事件后应及时进行入廊管线巡检,并增加巡检频次。

6.1.4 入廊管线作业时应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其他相关入廊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5 入廊管线应急处置时,应采取防止次生灾害产生的措施。

6.1.6 廊管线宜设置维护站点,并宜结合综合管廊监控中心或管理用房统筹设置。

6.1.7 入廊管线的防雷与接地装置性能应良好。

6.1.8 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各自管线入廊运行、维护及安全要求。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 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不应影响综合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的计划及方案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前进行联络与沟通。

6.2.2 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风机进行相应区域通风。

6.2.3 综合管廊内管道低点排放管排放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配套通风、排水系统运行相协调,水量、水质和可能的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应符合廊内运行管理和安全要求。

6.2.4 对影响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供水管网隐患预警信息、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等应及时传送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6.2.5 给水、再生水管道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及设备的运行情况;
    2 管道漏损情况;
    3 管道防腐层破损情况、管道及设备锈蚀情况;
    4 管道阀门、倒流防止器、消火栓、泄水阀、伸缩节、支吊架、支墩等管道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

6.2.6 给水、再生水管道巡检周期应根据管道现状、重要程度及舱室环境等确定,每周不应少于1次。

6.2.7 给水管道抢修方案应根据廊内环境条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CJJ/T 226的有关规定。

6.2.8 综合管廊内给水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6.3 排水管道

6.3.1 排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排水管道舱室内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6.3.2 排水管道巡检应采用综合管廊内部巡检和外部巡检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等进行巡视检查。

6.3.3 排水管道的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外部破损、腐蚀、渗漏情况;
    2 管道支吊架、支墩腐蚀及破损情况;
    3 管道连接井外观、渗漏及淤积情况;
    4 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外观变形、破损情况、密闭情况;
    5 当采用结构本体排水时,排水舱的气密情况、渗漏情况、腐蚀和淤积情况。

6.3.4 当采用管道排水时,疏通方案应结合管道材质、连接方式、管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具备水力疏通条件时,宜采用水力疏通。

6.3.5 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专用工具;
    2 应确认内部水位和压力,采取防污水外溢措施;
    3 当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 综合管廊舱室内通风应良好;
    5 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应做好安全监护。

6.3.6 综合管廊舱室内疏通作业和清掏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中井下作业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通风、检测、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

6.3.7 综合管廊内淤泥外运应采取密闭措施。

6.3.8 排水管道维修应根据管道基本概况、综合管廊内外环境条件和管道缺陷检测与评估成果,综合确定维修方案。

6.3.9 排水管道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检查井内部检查每半年不应少于1次。

6.3.10 排水管道汛期前应疏通;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舱,非雨季清理疏通每年不应少于2次。

6.3.11 排水管道井下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中的有关规定,并应履行审批手续。

6.3.12 入廊排水管道或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的雨水舱,其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的有关规定。

6.4 天然气管道

6.4.1 入廊天然气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管道设计压力。

6.4.2 管道维修或更换后,应对天然气管道系统和天然气管道舱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满足天然气系统运行要求。

6.4.3 天然气管道巡检用设备、防护装备应符合天然气舱室的防爆要求,巡检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入廊,并应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

6.4.4 天然气管道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内中毒、泄漏、窒息、火灾等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相协同,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4.5 应根据天然气管道的压力等级及管廊内外环境制定入廊天然气管道巡检计划,巡检周期不宜大于1个月。

6.4.6 入廊人员进入天然气舱室前,应进行静电释放,并必须检测舱室内天然气、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浓度,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之前不得进入。

6.4.7 天然气管道应按巡检计划定期巡检,运行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舱内应无燃气异味,便携式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无报警;
    2 管道支架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3 管道温度补偿措施、管道穿墙保护功能应正常;
    4 管道阀门应无泄漏、无损坏;
    5 管道附件及标志应无丢失或损坏;
    6 天然气管道接地功能应正常。

6.4.8 当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和引出支管敷设及连接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4.9 当天然气管道泄漏时,应立即控制气源,对综合管廊邻近舱室及周边建(构)筑物内部进行天然气浓度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6.4.10 天然气管道穿过舱室外壁处的封堵应严密。

6.4.11 邻近或进出综合管廊的直埋天然气管道泄漏信息应及时传送给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

6.4.12 应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放散系统,阀门开启应正常,管道、管件应通畅且接地可靠、安装牢固。

6.4.13 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启闭操作功能应正常。阀门启闭操作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4 天然气管道及附件严禁带气动火作业。

6.4.15 当舱室内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6.4.16 天然气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和《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的有关规定。

6.5 热力管道

6.5.1 热力管道运行压力、温度、输送量不应大于管道设计压力、温度和输送量。

6.5.2 热力管道宜结合综合管廊空间条件采用自然补偿方式进行管道补偿。

6.5.3 应根据管道设计应力计算结果,对转角、弯头、分支等应力集中处的管道、支架或设备进行监测。

6.5.4 热力管道更新改造完毕或停止运行后重新启用时,应专门对综合管廊内设备、管道、阀门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启用。

6.5.5 热力管道定期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无泄漏;
    2 补偿器运行状态应正常;
    3 活动支架应无失稳、垮塌,固定支架应无变形;
    4 阀门应无跑冒滴现象;
    5 疏水器排水应正常;
    6 管道保温层外表面温度应无异常;
    7 廊内其他管线应无影响热力管线安全运行和操作的因素。

6.5.6 热力管道运行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2次,非运行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输送蒸汽介质的热力管道运行期巡检每周不应少于1次,当供热管网新投入使用或运行参数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6.5.7 当管道发生泄漏时,应根据发生泄漏管道的实际情况,确定抢修方案。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CJJ 203的有关规定。蒸汽管道泄漏抢修不宜采用不停热抢修方式。

6.5.8 热力管道的疏水、排气、排水应符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要求。

6.5.9 热力管道检测与控制装置宜采用可在线检测与控制的产品。

6.5.10 热力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的有关规定。

6.6 电力电缆

6.6.1 电力电缆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与同舱其他市政管线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缆本体应无破损,电缆铭牌应完好,相色标志应齐全、清晰;
    3 电缆外护套与支架、金属构件处应无磨损、锈蚀、老化、放电现象,衬垫应无脱落;
    4 电缆应固定正常,防火涂料、防火带应完好;
    5 支吊架、接地扁钢应无锈蚀,电气连接点应无松动、锈蚀;
    6 中间接头不应过热、渗胶或漏油,中间接头外观应正常,摆放应合理,两端电缆应平直;
    7 接地线应良好,连接处应紧固可靠、无发热或放电现象;必要时应测量电缆连接处温度和单芯电缆金属保护层接地电流,有较大突变时,应进行接地系统检查,必要时应申请停电检查;
    8 电缆出线部位应无渗漏、破损、腐蚀等情况,防火分隔封堵应严密完好;
    9 电缆自身附属设备及设施应运行正常。

6.6.2 电缆线路巡检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综合管廊路段洪涝或暴雨过后应进行1次巡检。

6.6.3 电力电缆应执行状态评价和管理,当综合管廊电力舱室运行环境及电缆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正状态评价结果和调整状态管理工作。

6.6.4 电力电缆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和《电力电缆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技术规范》DL/T 1573的有关规定。

6.7 通信线缆

6.7.1 通信线缆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的敷设状况应正常,线缆固定设施应无脱落或丢失,线缆应无严重下沉和倾斜、折裂;
    2 周围环境对线缆运行应无影响;
    3 线缆应无损毁迹象;
    4 配属装置应完整有效:
    5 线缆的附属设备应牢固,无丢失缺损等情况。

6.7.2 通信线路及设备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

6.7.3 应编制通信线缆测修计划,周期性整理、测修通信线缆,根据日常维护及测试结果,进行系统维护或更换。

6.7.4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