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国标 5842-2023

摘 要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

液化石油气钢瓶
 
 
编制说明

1. 工作简况

1.1 编写目的及任务来源

国标委根据国务院“621 银川燃气爆炸事故”的指示,要求将GB/T 5842-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接气瓶分技术委员会在接到要求后积极开展标准修订工作,于2023 年8 月28 日向国标委申报对标准进行修订。

2023 年9 月11 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修订任务正式下达,计划编号20230952-Q-424。

本次标准的修订原则,是为了更加安全有效的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进行管理,对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1.2 起草人员及协作单位

本次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良琦燃气具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台山市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浙江亿田钢瓶有限公司、广西传来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梧州市沃华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金佳佳阀门有限公司、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维普、常彦衍、刘卫锋、唐跃、黄强华、陈溢锋、倪飞、朱红波、茅中宇、蔡传来、袁奕雯、廖浩琛、徐迪青、李文炜。

1.3 简要工作过程

2023 年7 月3 日,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秘书长等专家讨论,形成草稿初稿,并向行业征求意见;11 家企业共提出建议21 条。

2023 年8 月18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瓶阀骨干企业会议,并对前期已经征求意见并完成修改的草案二稿进行了讨论。

2023 年8 月28 日,完成了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立项投票。

2023 年9 月15 日,起草组根据9 月11 日强标推进联络会上专家提出了3 条意见修改草案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2. 国家标准编制依据及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2.1 国家标准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2.2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1)产品范围方面。

无变化,与原有国标和国际标准一致。

(2)规范性引用文件方面。

无变化。

(3)术语和定义

将最大充装量修改为允许充装量。

(4)符号和说明

更改了符号A/A80mm,对不同壁厚的试样使用了不同的符号。

(5)5.1 气瓶型号的表示方法

修改了型号表示方法,增加了允许充装量。

(6)5.2 常用型号和参数

删除和更改了部分气瓶型号,增加了护罩和底座直径尺寸,将备注条款调整到正文并增加为:YSP118/49.5 和YSP118-液/49.5 型号的气瓶不得设置在所服务建筑的室内,其也型号气瓶不得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

(7)5.3 气瓶结构型式

更改了钢瓶的结构型式,为了更好的区分YSP118 规格的纯气相瓶和液相瓶,将原来的气液双相瓶更改为单液相瓶。

(8)6.1.1 材料更改了主体材料应采用焊接气瓶专用钢板。

6.1.2 更改为验证分析结果: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 的规定;力学性能应符合6.3.1 的规定。

更加有利于实际操作。

(9)6.2 化学成分

无变化。

(10)7 设计

1)7.1.1 增加了气瓶标准修订后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气瓶制造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设计

文件鉴定的规定。

2)7.1.2 无变化。

3)7.2.3 将规格修改为YSP118/49.5 和YSP118-液/49.5 规格。

4)7.3.2 增加了护罩底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的规定。

5)7.3.3 将瓶阀选用更改为气瓶选用的瓶阀应符合GB/T 7512 或GB/T 35208 的规定。

6)7.3.4 更改了气瓶瓶阀座规格的要求,增加了瓶阀座尺寸的要求。气相阀座应选用PZ27.8 锥螺纹,与气相阀座对应的封头开孔直径应不小于40mm,液相阀座应选用PZ39.0 的锥螺纹,与液相阀座对应的封头开孔直径应不小于55mm。

7)更改了需要补强的应进行开孔补强,更改了液相瓶开孔位置规定。

(11)制造

8.4.2 增加了对接焊缝四个字;

8.8.1 增加了焊缝两个字。

(12)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9.1.1焊缝应采用射线照相或者射线数字检测方法进行无损检测。

目前我国40余家持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企业,均是采用X射线数字成像系统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人员都是操作人员。由于数字成像人员考核要求成为了专业研究人员的考试,因此气瓶制造企业目前还未有持证的RT(D)人员,实际上RT持证人员也能够满足操作要求。

2)无损检测按NB/T 47013.2或者GB/T 17925的规定执行。两种方式均可以使用。

3)9.1.5增加了和GB/T 17925探伤的要求。

4)9.2.2.1更改无法追溯水压试验记录的气瓶不应出厂。

5)9.2.2.2更改了压力表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回降的要求。

6)9.2.2.3增加了气瓶监检机构对气瓶水压试验结果和气瓶标志的确认和存档要求。

7)更改了表4不同壁厚A/A80mm的要求。

8)9.6.1条,根据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5.4.1条的要求,更改了重新开展型式试验的规定。同时,本次调整后,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变少,而目前的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隐患,需要定期开展型式试验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因此增加了型式试验有效期,目前的型式试验费用很低,对企业不会增加负担。

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4年,企业应在自有网站上公示型式试验证书后方可生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按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12个月,重新制造的;

b) 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生产工序的;

c) 实施产品召回的;

d)监督抽查时检验不合格的;

e)钢瓶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

9)9.6.4条的抽样描述修改为:型式试验样瓶应在气瓶制造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10)因为是大批量流水线生产,其产品一致性很高,因此更改了表7的项目10和11,从逐只检验更改为批量检验。

(12)标志、涂敷、包装、贮运、出厂文件

1)10.1.2 修改了字高尺寸,增加了液相瓶在上封头内凹压印“液”字的要求。让使用者可以看到是液相瓶,减少误操作。

2)10.1.3 更改了钢印字深度为不小于0.7mm。

3)10.1.4 更改了气瓶可追溯系统的相关描述,每只气瓶应在护罩上镂刻可追溯唯一性瓶号,唯一性瓶号编制规则见附录B。

4)10.1.5 每只出厂气瓶应在护罩上牢固焊接不可更换的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电子识读标志。电子识读标志应能用手机扫描识读并能耐受气瓶定期检验高温焚烧,电子识读标识应确保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能够有效追溯气瓶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能追溯上传的充装、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信息。

5)10.1.6 本次调整删除了YSP4.7 规格,因此删除了小于12L 的气瓶用2 位数字表达的要求。

6)删除了原来的10.1.6 条的粘贴有关安全使用提示的规定。

7)10.1.7 增加了气瓶监督检验机构应当逐批确认并记录气瓶标志。

8)10.2.2 采用喷粉涂装的方式进行气瓶表面涂覆,气瓶表面应印有“液化石油气”字样,YSP118-液/49.5 规格的气瓶表面应分上下二行印有“液相液化石油气应直连气化装置”字样,其字体为30 mm~80mm 高的仿宋体汉字。YSP118-液/49.5 规格的气瓶颜色应为白色,其他气瓶颜色应为符合GB/T 7144 规定的银灰色,字色为大红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为了让液相瓶更加醒目,并规范颜色标识,根据GB/T 7114 相关要求,规定YSP118-液/49.5规格的气瓶颜色应为白色,其他气瓶颜色应为银灰色,字色为大红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9)10.3 只是将暴晒修改为曝晒。

10)10.4.1 和10.4.2 为新增加条款,是将2022 版的10.1.4 拆分并细化后的条款。

10.4.1 制造单位应在本企业建立的气瓶产品追溯信息网站上,公示每只出厂气瓶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以及产权单位标志等)。增加了产权单位标志。

10.4.2 气瓶出厂时所有的电子识读标志,包括镂刻唯一性瓶号、气瓶永久性电子标签或二维码、气瓶阀门唯一性瓶阀号和瓶阀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均应实现绑定并在气瓶制造企业网站上公示。手机扫描电子识读标志无法查询或查询信息不符合10.4.1 要求的出厂气瓶,制造单位应重新焊接永久性二维码电子识读标志。

(13)

1)附录A 改为规范性附录,护罩上的英文标识等根据基层监察的意见,直接修改为中文,更加便于执法时识别。删除了注2 并将护罩上的LPG 直接修改为中文的“液化石油气”,将注3 调整为附录B。

2)附录B 调整为规范性附录,将使用说明修改为气瓶镂刻唯一性瓶号编制规则。

3)附录C.1 增加了产权单位要求,C.3 修改了使用说明。

3.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本次修订后的标准要求,其设计安全余量(壁厚)超过了国际标准要求,该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国际先进水平。

4.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在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基础上,综合GB/T 5842-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基础上起草的。故该标准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等是协调一致的。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次国标的修订无重大分歧意见。

6.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7. 知识产权状况声明

本标准在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起草过程中,要求起草人员、审查人员或参与审查的单位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尽早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或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截止标准报批,本标准未接到任何涉及相关专利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信息、文件。

8.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试验验证,本标准在2022 年颁布实施,全行业47 家制造企业开展了超过200 次的全项目型式试验,总计测试产品超过1200 只,合格率超过98%,说明标准完全可以顺利执行。本次修订,主要是从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其测试及性能要求无原则性变化,完全可以满足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原有2022 年版本随即作废。

9. 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编制按照GB/T1.1-2020 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及多次行业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和要求,在技术条件及相关要求上进行了调整,确保标准的实施的有效性。

建议本标准批准发布后立即实施。

10.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实施后,建议废止现行的GB/T 5842-2022 版本。

11.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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