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和建议,2017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20
E网燃气注:其中值得关注的几点: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 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 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 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 30 年;建筑区划内按法 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 7%确定(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 7%,经营期不低于30年。)
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 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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