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摘 要

《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川建城发〔2013〕123号:为规范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工作,提高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工作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城发〔2013123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为规范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工作,提高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工作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318

 

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订办法目的)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全省燃气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规范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工作,提高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参与燃气行业的规划评审、建设项目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企业经营许可技术资料评审、安全事故鉴定等有关技术咨询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设立原则)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按照“统一条件,分类设置,随机选取,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开展城镇燃气行业相关评审、鉴定或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专家条件)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认真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进展。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且连续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城镇燃气行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熟悉城镇燃气行业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身体健康,不超过70岁(以确定为专家的当年底计算年龄,院士除外),能够对燃气行业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新技术新成果鉴定推广等工作提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六)热心参加城镇燃气行业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专家选定程序)专家库专家的选录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初审,报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选聘入专家库,根据专家专业类别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聘任期限)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四年。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聘书。聘任期满后,按照相关条件重新聘任。

第七条(专家日常管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健全专家抽取、专家活动记录分析、信息交流反馈、专家专业技能评价、总结考评奖励、续聘解聘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专家专业分类)专家库专家按照燃气行业不同领域及专业分为:(一)规划评审专家组;(二)法规、规范和标准评审专家组;(三)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组;(四)科技成果鉴定专家组;(五)安全事故鉴定专家组;(六)企业经营管理评审专家组。

第九条(选择专家程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需求专家的专业范围及数量。在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的监督指导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着“就近、便捷”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两人的专家名单,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专家评审规定)专家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评审、鉴定和咨询过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客观的评价。各位专家的评审、鉴定或咨询意见经汇集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并经各专家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专家权利义务)专家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库专家在接到相关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参加。如无法参加应当提前说明。

(二)专家在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中,要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鉴定或咨询,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

(三)专家在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中应做到公正、公平、廉洁、负责,严禁暗箱操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鉴定或咨询情况。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

(四)专家参与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严格保管相关资料,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审查或鉴定工作中的技术秘密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专家参加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可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达到规定纳税金额标准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劳务报酬由委托评审、鉴定或咨询的单位或业主,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没有规定的,根据专家在评审、鉴定或咨询中付出的工作强度,按实际工作量公平合理确定。

(六)未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专家库专家不得利用或者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参与或开展评审、鉴定或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专家在开展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托单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一)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为某项目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的专家后,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影响相关部门或项目业主后续工作的。

(二)在确定为评审、鉴定或咨询专家成员身份后至评审、鉴定或咨询结论公布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被评审、鉴定或咨询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三)在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鉴定或咨询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审、鉴定或咨询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评审、审查、鉴定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八)未经委托人同意,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鉴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信息和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办法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