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克拉玛依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克安办〔2013〕4号)文件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我局在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会同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对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内容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克拉玛依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克安办〔2013〕4号),按照《市政公用行业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克建发〔2013〕73号)的工作安排,尽快落实部署相关工作。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2.严禁加热钢瓶,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3.不得转灌瓶装燃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4.不得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5.严禁用胶管在钢瓶间导气;
6.严禁用明火试漏;
7.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
8.严禁在同一房间使用煤炉等其他明火(如煤火炉、小锅炉、土暖气灶等);
9.严禁在同一室内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其他两种气体;
10.严禁在计量表、开关阀门、瓶库等液化石油气设施专用房间内居住、办公、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泄露现场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等;
11.单钢瓶使用时,钢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宜小于0.5m;多瓶使用时,应设置专门瓶库,瓶库与灶具间燃气管道应硬管连接;使用橡胶软管的用户应在2-3年更新一次,使用时用卡箍紧固;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12.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
13.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4.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15.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16.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7.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二、使用天然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2.严禁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3.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4.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5.严禁盗用燃气;
6.不得改变燃气用途;
7.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8.管道设施不得锈蚀;
9.管道及流量计的托架必须完好;
10.连接炉灶具管线完好无燃气泄漏。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
2013年4月17日
下一页 为: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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