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辽宁”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气化辽宁”工作方案》《关于推进全省煤电企业向清洁取暖转型转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2日
关于加快推动“气化辽宁”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战略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217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培育扩大天然气下游市场,促进天然气利用加快发展,全面推动“气化辽宁”,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气化辽宁”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以来,我省陆续建成秦皇岛至沈阳天然气管道、大连至沈阳天然气管道和盘锦“双6”调峰储气库,天然气供应能力超过百亿立方米,全省天然气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沈阳、大连、抚顺、本溪、锦州、营口、辽阳、铁岭、盘锦和葫芦岛等10市的支线管道已经建成。天然气年消费量从2010年的19亿立方米,增长到2015年的54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比重从1.3%提高到3.6%。但是,全省天然气利用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消费比重较低。201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比重为3.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3%。二是价格水平偏高,替代经济性差。三是各地区发展不均衡。鞍山、丹东、阜新、朝阳等4市支线管道未建成通气,45个县(市、区)未实现管网覆盖。
全面推动“气化辽宁”,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加快建设全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对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化解全省环境约束、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改善大气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稳增长惠民生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推进天然气高效科学利用,促进能源消费结构持续优化,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市场运作,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破解制约天然气利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利用领域,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规划引领,政策驱动。发挥各级相关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天然气利用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科学制定鼓励天然气利用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环保、价格等政策对扩大天然气利用的驱动作用,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工作。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结合天然气利用实际和发展趋势,重点在天然气工业燃料、供暖、发电和天然气分布式方面积极推进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带动天然气利用工作整体推进。
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坚持实事求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加大天然气利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得力措施,有序加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推进天然气在城镇燃气、供暖、工业燃料、交通燃料、天然气发电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领域的广泛利用,天然气消费量在全省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力争达到8%,天然气年利用规模力争达到150亿立方米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城镇燃气发展。
加快推动城镇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商业、采暖等领域的天然气替代工作。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城镇燃气设施和管网新建与改造,快速提高居民气化水平。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燃煤电厂、工业用煤和燃煤供暖煤炭质量管理。继续实施拆小并大工程,按照宜气则气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清洁取暖。到2020年,取缔全省城市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省天然气供暖面积力争达到3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本溪、盘锦市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锦州、营口、辽阳、铁岭、葫芦岛等市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丹东、阜新、朝阳等市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全省城镇居民、公共服务、商业天然气使用量力争达到15亿立方米以上。加快城乡燃气协调发展,引导城乡居民改变生活习惯,在盘锦、葫芦岛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天然气下乡工程,推进农村居民清洁取暖,推广使用燃气壁挂炉等。鼓励其他农村地区建设以粪便和秸秆为原料的规模化生物质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或小型LNG储罐等替代民用散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二)大力实施工业燃料升级替代。
加快推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的利用,积极推进工业燃料以气代煤、代油。鼓励引导传统能耗产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在钢铁、冶金、建材、石化、玻璃、陶瓷机电、轻纺等重点工业领域,推进天然气燃料替代和利用,改善城市中不同工业锅炉、窑炉的燃料结构。新建、改扩建的工业锅炉、窑炉严格控制使用煤炭、重油、石油焦、人工煤气作为燃料。积极谋划产业升级和转移,发展以天然气为能源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到2020年,对已经完成专线供气的菱镁、陶瓷、建材等工业园区的燃煤、燃油工业窑炉实施天然气替代;鼓励有条件改用天然气作燃料的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工业领域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90亿立方米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三)有序推进交通燃料更新改造。
积极推动出租车、公交车、物流运输货车天然气改造。支持发展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环卫车、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等运输车辆。鼓励社会车辆加装CNG、LNG。在内河和沿海航运发展以LNG为燃料的船舶。支持CNG加气站扩建成CNG/LNG两用站,发展油气合建站、油气电合建站。优化全省加气站布局和设置,重点在高速公路与国道省道沿线、矿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布局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推进船用LNG加注站建设,加快完善船用LNG加注站(码头)布局规划。到2018年,力争城市公交车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城市出租车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力争主城区城市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全部更新或改造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四)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在具有冷、热、电综合需求的宾馆、商业中心、机场、医院、学校等场所,推广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探索“互联网+”、能源智能微网等新模式,实现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按照力求存量改造,增量直接利用天然气的原则,分步改造有条件城区内的燃煤电厂。工业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内,新建的电厂直接利用天然气,发展热电联产项目。提高天然气发电比重,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天然气发电项目,支持大连燃气热电厂新建工程、三峡集团(营口)燃机热电联产项目、葫芦岛西部燃气热电厂新建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广。到2018年,在沈阳、大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各选择开展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到2020年,沈阳、大连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各达到5个以上,其他市至少建成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五)加快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管网未覆盖的市、县(市、区)支线管道、城镇燃气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线升级改造,新建城市新区、住宅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天然气管网设施。推进管网覆盖不到的县城建设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站点。加快推进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底前,推动建成普兰店—庄河、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朝阳支线以及鞍山支线输气管道。到2020年,各市通达率达到100%,县(市、区)通达率达到85%以上,管网未覆盖的县城基本实现CNG或LNG供应。全省天然气干支线管道总里程力争达到3000公里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有关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采取成本监审和清理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措施,降低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有效降低各环节输配费用。天然气主干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和用户,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输配环节,提高供气成本。鼓励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充分论证、严格核准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防止增设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坚决杜绝新建管道“拦截收费”现象。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严格环保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等排放物的督查力度,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内老旧低效燃煤锅炉。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加快燃煤锅炉和窑炉的天然气替代以及城镇生活燃料以气代煤。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逐步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落实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对以天然气为燃料、原料的设施和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时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三)加强煤炭总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煤炭总量控制,大幅减少工业和供暖用煤量,降低煤炭消费比例。强化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质量管理,限制低质煤销售和使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煤炭生产、流通、使用实施严格监管。加强对工业、发电企业用煤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政府)
(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市场化机制,打破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有序进入天然气行业,参与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天然气终端市场建设运营。多渠道引入气源,增加资源供给,形成多元化供应格局,降低用气成本,提高天然气利用量。各地区应结合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机制。鼓励天然气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五)完善资源供应保障能力。稳定辽河油田陆上天然气和中海油渤海湾海上天然气生产能力。深化与中石油、中海油等气源企业合作,确保秦沈线天然气和大连液化天然气的稳定供应。加快推进中俄东线管道辽宁段工程和阜新大唐煤制天然气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天然气储气调峰体系。天然气销售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日调峰供气责任由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共同承担,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天然气销售企业、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建立天然气应急保障预案。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各地区要推进LNG、CNG等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推动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和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有关企业)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各市政府是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解主要目标,落实年度重点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单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天然气利用推进落实工作。建立省、市推进天然气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有关企业作为加快天然气利用的市场主体,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落实企业实施方案,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各项指标和任务按期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天然气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衔接天然气供需平衡;加强与供气企业协调,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天然气价格。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领域天然气推广利用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各市编制城镇天然气利用规划和煤改气供暖专项规划,指导城镇天然气应急储备和管理,配合做好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冬(夏)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运营客货汽车、运营船舶使用天然气的推广工作;组织各市编制交通领域天然气发展利用专项规划,支持全省交通干支线加气站规划建设。
省环保厅负责加强燃煤锅炉环保监管,督促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
省物价局负责加强天然气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对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管道燃气进行成本监审,降低输配气价格,减少中间环节,整顿规范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气化辽宁”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天然气推广使用对优化环境、节能减排、改善居民生活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普及推广使用天然气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加强经验总结和典型示范,积极营造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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