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辽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扩大电能消费比重,改善城市环境,缓解电力盈余局面和电网调峰困难等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电化辽宁”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省电能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较低,2016年电能消费占比仅为16%,而煤炭消费占比为61.2%。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发挥电能的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替代散烧煤、燃油等能源,是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电化辽宁有利于提高我省电能消费比重;有利于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消纳富余电量,提升电气化水平;有利于优化电网负荷曲线,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网运行安全性、可靠性;有利于缓解电网调峰压力和供热矛盾,促进风电、核电及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带动相关设备制造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为指导,以转变能源利用方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综合运用财政、物价、环保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采暖、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农业生产等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着力提升电能占能源终端消费比重,提升全社会电气化水平,降低大气污染排放,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大力创新。贯彻落实国家、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结合各地区发展实际,创新电能替代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多方共赢的项目运作方式,实现电能替代持续良性发展。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统筹能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电能替代,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等相结合,引导电能替代健康发展。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结合各地区生态、资源等特点,稳步有序推进经济性好、节能减排效益佳的示范试点项目,带动推广实施电能替代。全面推进电供暖、工业电锅炉、分散电采暖、热泵、电动汽车、船舶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炊具等,促进电能替代项目全面开展。
保障安全,优化运行。电能替代应以保证电网安全为前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解决富余电力消纳问题,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优化电网运行模式,提高电网运行可靠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累计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10亿千瓦时,力争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
三、重点任务
(一)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鼓励各地区根据各自特点进行差异化的试点探索,在沈阳、大连、鞍山等电能替代基础较好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动实施一批“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试点示范项目,并逐步扩大范围。加强试点项目管理,及时跟踪、评估,确保达到示范效果。鼓励创新引领,借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整合技术资金资源优势,探索一批业态融合、理念先进、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分领域统筹实施。
电能替代方式多样,涉及采暖、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业、农业等众多领域,应综合考虑不同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分类推进。
1.居民采暖领域。采暖领域电能替代主要包括电供暖、热泵、蓄热电锅炉、电蓄冷空调以及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技术。主要任务: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新建公共场所原则上采用电采暖或其他清洁取暖。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市政府)
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煤改电供暖项目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9号)精神,加快推进“煤改电”,降低“煤改电”项目电价,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总结沈阳、大连、鞍山3市电能替代供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0年,力争新增清洁电能供暖5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继续推动热泵应用。各地区根据地质情况、水文条件和地下水温的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利用,重点推广地下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海水源热泵、吸收式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应用。到2020年,力争新增热泵供暖面积15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2.工业生产领域。工业生产领域电能替代主要包括工业电锅炉、电窑炉、冶金电炉、皮带廊传输技术等方式。主要任务: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将电锅炉(电窑炉)等成熟的电能加热技术,广泛应用于金属加工、铸造、陶瓷、玻璃制造等工业企业,逐步改造替换污染较大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能替代主要包括船舶岸电、新能源汽车、空港陆电等方式。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港口岸电建设。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出台港口岸电运营专项电价等政策,规范港口岸电项目发展。在大连、锦州、丹东、营口、盘锦、葫芦岛等6个沿海城市大力发展岸电项目,不断增加港口岸电数量,形成高、低压岸电项目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到2020年,省内主要港口8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海事局、省物价局,相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贯彻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相关鼓励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出台充换电服务价格、交通通行便利、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等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发展,在总结沈阳、大连等2个国家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带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营造开放的市场环境。在辽宁中部和沿海城市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公交、邮政、市政、物流、旅游等公共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确保全省在公交、邮政、市政等公共领域新增和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30%,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商业创新。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要。以沈阳、大连两市为重点,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单位停车场、住宅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重点区域加快建设充电设施。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开展航空港电能替代。支持空港陆电等新兴项目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减少空气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到2020年,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朝阳等市的机场实现地面桥载电源全部替代APU电源,机场运行车辆力争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场集团,相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4.服务业领域。在大型商场、写字楼、酒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航站楼等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集中供热等项目。鼓励各地区通过实施亮化工程,夏季延长商场、饭店、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大力发展电子竞技、影院、娱乐等相关产业,推动服务业用电量增长。加大城乡电炊具的推广力度,推动城乡家庭电气化。(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
5.农业领域。结合“新农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涝区治理,推广农业节水灌溉。在农村民宅屋顶发展光伏发电,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试点村。在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热泵等新兴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农村机井通电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2.14万农村机井通电工程建设,建立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新建机井同步通电。(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有序放开输配电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电量,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市场竞争,研究将电能替代电量统一打包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电能替代企业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在阜新、沈阳、朝阳、大连等风电装机规模较大的市,推广应用储能装置,提高系统调峰能力,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结合国家确定的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改革试点,推进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建设电储能取暖,实现热、电解耦运行,参与电网调峰服务并获得合理补偿收益。释放风电、核电上网空间,拉动低谷用电需求。(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推进电网升级改造,满足各项电能替代项目用电需求。对新增电能替代项目,电网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并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输配电建设改造投资纳入配电网投资规模。同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牵头单位: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指导。
统筹项目实施。将电化辽宁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在能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电能发展利用,保障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推动电化辽宁项目顺利实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强化部门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电化辽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宁海事局、省机场集团、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二)制定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1.严格环保措施。严格环保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排放和港口船舶燃油品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内老旧低效燃煤锅炉,鼓励各地区制定补贴政策,对完成工作较好的企业给予环保资金补助。严控新建燃煤锅炉,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大对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辽宁海事局)
2.完善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意见,尽快确定我省输配电价改革方案并发布实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扩大“煤改电”优惠电价政策执行范围,降低电采暖成本。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2020年前暂时免收基本电费,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抓紧贯彻落实国家取消电价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标准等相关政策,研究出台取消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用于支持工商业降电价。研究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电价同网同价相关政策,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促进服务业发展。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增加分档电量,扩大居民用电需求。(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3.有效利用财政补贴。积极争取国家关于电能替代的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统筹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渠道,支持电锅炉、电采暖、热泵等项目,降低设备投资压力。各地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出台配套补贴政策,推动电能替代项目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4.积极探索融资渠道。鼓励项目单位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安全、高效、智能化的电能替代产品和服务,解决项目融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不断加大对电化辽宁项目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科技研发与产业培育。
加大电加热元件、储热材料、绝热节能材料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投入,促进设备升级换代,形成产业化能力。加快与智能电网技术、新一代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发展高端电力设备与增值服务,提升电能替代设备的智能化生产和应用水平。探索建立商业化盈利模式,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商业化模式,推进电化辽宁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加大电化辽宁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等手段,提高社会认知度,为电化辽宁工作深入推进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开展电能替代展示厅建设,宣传普及相关政策、产品和技术,促进电化辽宁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
附件:电化辽宁分领域实施计划表
附件
电化辽宁分领域实施计划表
单位:亿千瓦时
领域 |
2016年完成 |
2017年目标 |
2018年目标 |
2019年目标 |
2020年目标 |
目标累计 |
采暖领域 |
5.0 |
4.0 |
5.0 |
5.5 |
6.5 |
21.0 |
工业生产领域 |
24.0 |
26.0 |
32.0 |
35.0 |
41.5 |
134.5 |
交通运输领域 |
0.4 |
2.0 |
2.5 |
2.5 |
3.0 |
10.0 |
服务业领域 |
0.5 |
2.0 |
2.5 |
2.5 |
3.0 |
10.0 |
农业及其他领域 |
8.0 |
6.0 |
8.0 |
9.5 |
11.0 |
34.5 |
合计 |
37.9 |
40 |
50 |
55 |
65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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