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燃 气
13.0.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13.0.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应为低压,用气设备的入口压力波动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13.0.3 住宅内燃气设备和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13.0.4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3.0.5 每套住宅应设置燃气表一块,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13.0.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13.0.7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安装管道燃气。
13.0.8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起居室(厅)、暖气沟、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变电室、配电间和电梯井等处。当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地上密闭房间、住宅汽车库以及竖井时,必须对燃气管道采取安全措施。
13.0.9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13.0.10 烟气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内各类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2 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
3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
4 燃气热水器或采暖炉的烟气不得排入厨房排气道。
该章节条文解释:
13 燃 气
13.0.1 为了保证燃气稳定燃烧,减少管道和设备的腐蚀,防止漏气引起的人员中毒,住宅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在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对燃气的发热量、组分波动、硫化氢含量及加臭剂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应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将用于工业的发生炉煤气或水煤气直接引入住宅内使用。因为这类燃气的一氧化碳含量高达30%以上,一旦漏气,容易引起居住者中毒甚至死亡。
1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住宅内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以保证安全。常用的燃气设备有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这些设备使用的都是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即使管道供气压力为中压,也应经过调压,降至低压后方可接入用气设备。低压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是重要的参数,其值随燃气种类而不同,应根据不同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将燃气的入口压力控制在相应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13.0.3 为了保证燃气设备、电气设备及其管道的检修条件和使用安全,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该净距应综合考虑施工要求、检修条件及使用安全等因素确定,在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提出了相关要求。
13.0.4 本条规定了住宅每套的最低设计燃气用量,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每户也应预留燃气热水器的条件。
13.0.5 为减少浪费,合理使用燃气,搞好成本核算,住宅按户计量是不可缺少的措施。为便于管理和燃气使用的安全性,规定每户只设燃气计量表一块。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用户燃气表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本标准中规定住宅厨房布置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故将燃气计量表安装在厨房内是适宜的,同时将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也是安全可靠的,这样便于布置燃气管道,统一考虑用气空间的通风、排烟和其他安全措施。
13.0.6 液化石油气是住宅内常用的可燃气体之一。由于它比空气重(约为空气重度的1.5~2倍),且爆炸下限比较低(约为2%以下),因此一旦漏气,就会流向低处,若遇上明火或电火花,会导致爆炸或火灾事故。且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通风条件差,故不应在其内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更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气瓶。
13.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条内容在以下标准中均有严格的要求:
1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如果使用瓶装燃气供气,往往需使用电梯运输。 2012年4月1开始实施的《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电梯”;
2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6.1.7条规定“当高层建筑内采用燃气做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4.1.9条规定“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做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4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部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根据上述4个原因,本条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安装管道燃气。
1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条内容在以下标准中均有严格的要求:
1 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6.4.3条规定“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及第6.4.4条规定“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2 在《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4.6条规定“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及第8.4.7规定“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5.3.1条规定“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本条还规定了地下室、管道井等危险部位敷设燃气管道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23条的要求执行,这些安全措施包括管道提高一个压力等级;管道材质的要求;管道连接方式、管道焊缝数量及焊口检验要求等,所有这些措施均为强制性条文。
13.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考虑到浴室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因此浴室内不允许设置有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设备,要求安装燃气设备厨房等房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允许安装燃气设备的“其他非居住房间”,是指一些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厅)、餐厅以及与之相通的过道等。本条内容在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也作了强制性要求。
13.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了保证用气设备的稳定燃烧和安全排烟,本条对住宅排烟提出相应要求。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故直排式热水器不能用于住宅内。烹饪操作时,厨房灶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雾,若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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