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按套型设计的公租房、廉租房亦应执行本标准。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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