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3.0.3 新建住宅宜进行全装修设计。按套型设计的公租房、廉租房应进行全装修设计。
3.0.4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无障碍的使用要求;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的相关要求;
2 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 结合当地能源条件,合理、高效利用能源,满足节能要求;
4 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耐久和经济性的要求;
5 除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6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安装位置。
3.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3.0.8 住宅设计应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宜采用生态环保的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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