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套内空间
5.1 套型和面积标准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住宅宜设贮藏室,套内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5.1.3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及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通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0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0m2。
5.2 卧 室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00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00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3.00m2。
5.3 起居室(厅)
5.3.1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5.3.2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5.3.3 使用面积大于10.00m2的餐厅、过厅等应有直接采光。
5.4 厨 房
5.4.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2;
2 最小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
5.4.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
5.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4.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操作面净长之和不应小于2.40m。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4.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90m。
5.5 卫生间
5.5.1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
5.5.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其不同设备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m2;
2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3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1.10m2。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5.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提供水、电设施。
5.6 贮藏室和过道
5.6.1 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2。
5.6.2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5.7 层高和室内净高
5.7.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7.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7.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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