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摘 要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6 公共部分

6.1 楼梯和电梯

6.1.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1.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1.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1.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1.5 住宅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坠落的措施。

6.1.6 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1.7 每台电梯服务范围不宜多于80套,并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1.8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1.10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起居室(厅)和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