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燃气人应关注的标准征求意见

摘 要

3本燃气人应当关注的标准《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征求意见稿)》、《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同期发布的其他4个标准征求意见稿

今日(2023.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3本燃气人应当关注的标准《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征求意见稿)》、《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同期发布的其他4个标准征求意见稿,也建议关注了解,分别为:《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抗震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国家标准《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23号),我部组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GSM2008@126.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邮编:30038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日。
 简单摘录
 
 
 

《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征求意见稿)》摘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工作的流程、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作温度在-20℃~40℃,工作压力不大于0.8MPa,公称外径不大于630mm的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检验与评价。

6  危害辨识与风险预评估

6.1  检验人员应在数据收集分析基础上,辨识影响管道结构完整性的危害。危害可分为以下几种:

a)固有危害,如设计、制造与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b)运行过程中与时间有关的危害,如老化;

c)运行过程中与时间无关的危害,如第三方破坏、误操作、生物损坏及不良地质条件的影响等。

8.2  宏观检验

8.2.1  主要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a) 位置与埋深检查:结合管道资料和现场巡线检查情况,对管道位置与埋深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2处/公里。对管道位置与埋深的抽查可结合开挖检验进行,也可按附录C所列方法进行。抽查验证中发现管道的位置不明的,应由使用单位组织开展管道位置专项检测;

b) 管线敷设环境检查:主要检查管道与其他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的水平或垂直净距、占压状况、密闭空间、深根植物或者管道裸露、土壤扰动等情况,管道最小保护范围应满足GB 55009的要求;

c) 穿越管道检查:主要检查穿越管道保护设施的完整性和稳固性,套管检查孔的完好情况等;

d) 地面设施检查:标志桩、标志牌(贴)、阀门(井)、放散管等的完好情况;

e)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8.2.2  宏观检验重点部位

对以下位置管段进行重点检查:

a) 穿越段;

b) 管道阀门(井)、管道分支处;

c) 与热力、蒸汽等高温管道相邻,排污或其他液体管道下方的位置;

d) 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曾经发生过严重泄漏和严重事故的位置;

e) 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或承受交变载荷的位置;

f) 易发生第三方破坏的位置;

g) 经过空穴(地下室)、管道占压位置;

h) 位于边坡、地质不稳等位置;

i) 可能存在白蚁、老鼠等生物侵害的位置;

j) 根系发达植物周边位置;

k) 检验人员认为其他重要的位置。

8.4  开挖检验

8.4.1  管道开挖点的选择

开挖位置的选取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a) 与热力、电力、污水管道交叉、并行的净距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b) 发生过泄漏、沉降、承受交变载荷和第三方破坏的;

c) 埋深不足的;

d) 管道支线分支的;

e) 选择管线中焊接碰口部位、电熔焊接弯头部位、曾经发生过压扁截气操作的、安装鞍型三通的部位;

f) 钢塑转换接头;

g) 易发生生物侵害的;

h) 检验人员认为需要开挖的。

 

 
公告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12号),我部组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GSM2008@126.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邮编:30038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日。

 
简单摘录
 
 
 

《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摘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的体系建设与审核、数据采集与整合、重点区域识别、风险评估、检测监测与评价、风险控制、效能评价、日常管理、失效管理、改造停用与废弃、数据管理等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由门站、储配站、各类气源厂站等燃气厂站至用户引入管阀门之间或厂站之间公用性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完整性管理。附属设施包括线路阀室(阀门或阀井)、调压站(含调压箱)、凝水缸、阴极保护装置等,适用范围见图1。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之前的长输天然气管道,以及除调压站之外的城镇燃气其他厂站内工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完整性管理。

4  总则

4.1  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以下简称完整性管理)应贯穿设计、制造、施工、投产、运行、改造和废弃等管道全生命周期,实施过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应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2  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应围绕完整性管理要素,建立完整性管理体系,周期性开展完整性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并持续改进。

4.3  燃气企业应规定完整性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完整性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从组织、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方面为完整性管理实施提供保障。

4.4  燃气企业宜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等自身情况制定完整性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完整性管理体系要求和业务工作执行效果应符合附录E的最低指标要求。

4.5  燃气企业宜根据管道材质、压力等级、使用年限、沿线环境情况等属性分类分级管理。

4.6  燃气企业应建立第三方损坏、泄漏等专项失效管理。

4.7  燃气企业宜建立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PIMS)。

4.8  燃气企业应对检测和监测技术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2.1  数据采集内容

6.2.1.1  数据采集的范围包括管道属性和测绘数据、环境数据、运行维护数据、失效统计与分析数据、社会资源数据等。

6.2.1.2  设计、制造、安装与竣工等管道建设期数据采集内容至少应包括:

a)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

b) 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制造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

c) 管道属性、施工过程记录、焊接工艺文件、无损检测文件、阴极保护质量等数据;

d) 管道中心线测量数据,包括管道地理坐标、高程、埋深数据,宜标注管道环焊缝、管件、附属设施、拐角点、边界点等中心坐标数据,与沿线地上公路、铁路、河流、建(构)筑物等交汇点坐标数据,以及与沿线地下管线和基础设施等交汇点坐标数据;

d) 管道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资料、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

6.2.1.3  管道日常运行维护数据采集内容至少应包括:

a) 运行日志及工艺记录,运行条件变化和管理变更记录,异常及处理情况记录、重要监测数据、日常维护资料等;

b) 地区等级、人口现状、地形地貌变化、土壤腐蚀性、历史调查记录等。

c) 改造或修理资料,包括设计和施工方案、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改造、修理记录及检验资料;

d) 运行管理制度及程序文件。

6.2.1.4  管道定期检测与评价数据采集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安全附件的校准、校验资料;

b) 重点区域识别与风险评估报告;

c) 日常检查记录;

d) 年度检查报告;

e) 定期检验、专项检测报告;

6.2.1.5  管道失效数据采集内容至少应包括:

a) 腐蚀、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的管道泄漏失效数据;

b) 第三方损坏数据;

c) 自然灾害损坏数据;

d) 牺牲阳极或外加电流阴极保护失效数据;

e) 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报告等数据;

f) 其他失效数据。

6.2.1.6  停用和废弃管道数据采集内容至少应包括:

a) 管道属性;

b) 停用的时间和原因;

c) 废弃处置方法等其他报告。

 
公告

关于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我部组织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83568756@qq.com。

  2.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北环路管道三公司办公楼质量安全环保部;邮政编码:45145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

 

简单摘录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摘录

本标准共分1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材料及设备,交接桩及测量放线,施工作业带清理及施工便道修筑,管沟开挖,布管及现场坡口加工,管口组对、焊接及验收,管道防腐及保温工程,管道下沟及回填,管道穿越、跨越工程,管道清管测径、试压及干燥,管道连头,管道附属工程,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工程交工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增加了第3章基本规定;

2.将第4章“材料及设备检验”与第7章“材料、防腐管的装卸、运输及保管”合并作为第5章“材料及设备”;

3.增加了双管同沟敷设管沟沟底宽度及管道最小净间距的规定;

4.增加了沟下自动焊焊接处、焊接弯头、弯管及连头处管沟加宽余量值的规定;

5.增加了沙漠、水网、冻土地区管沟开挖的规定;

6.增加了冻土地区管沟底部细土垫层的规定;

7. 增加了焊接材料选取的规定。

8.增加了防腐补口前进行补口工艺评定的规定;

9.增加了管径大于1200mm时,可使用履带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下沟的规定;

10.增加了公称直径1400mm钢管下沟吊点间距的规定;

11.增加了管道下沟时,端部连接弯头或弯管的规定;

12.修改了管道下沟后数字化测量的规定;

13.增加了管道下沟回填后对管道防腐层进行地面检漏的规定;

14.增加了Φ813及以上管道下沟回填后预留长度的规定;

15.增加了管道穿越沟渠施工的规定;

16.修改了三级地区输气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值的规定;

17.增加了深度扫水合格标准的规定。

18.增加了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其他公告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抗震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城市市政综合管廊的抗震设计。

1.0.3  城市市政综合管廊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 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审定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但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 的要求。

 

关于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GB 50798-2012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修改了起重机械的定义,增加了设备平移的定义,将桅杆调整为塔架,将拖拉绳调整为缆风绳。

2.删除了设备吊耳设计与确认的责任界定。

3.完善了吊耳设计系数的规定。

4.补充了吊盖安装预紧的技术要求,增加了吊盖不得使用的情形。

5.增加了一种结构形式的管轴式吊耳的结构图及制作技术要求。

6.调整了两台及以上起重机为主起重机联合抬吊设备时各起重机负荷率的规定值。

7.起重机吊装方法增加了扳转法及其技术要求。

8.液压装置吊装章节增加了塔架的技术要求。

9.删除了桅杆吊装章节。

10.调整了吊盖与法兰之间的综合摩擦系数。

 

关于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安全要求规格书、安全完整性等级验证、网络信息安全的内容;

2、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补充完善为安全完整性等级分级和安全完整性等级验证;

3、补充兼顾石油化工装置安全性与可用性的内容;

4、完善测量仪表、最终元件和逻辑控制器的独立性和冗余性要求;

5、完善维护旁路开关和操作旁路开关的实施要求;

6、补充对电动控制阀和电液控制阀用于安全仪表系统的要求;

7、增加安全仪表系统投入使用前确认工作的内容。

 

 

关于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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