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验收但未投入运行管道,通气前该怎么办?

摘 要

已验收但未投入运行管道,通气前该怎么办?
很多朋友好像知道,又好像不知道,知道的说有个半年的期限,超过半年的该重新复检,才可以通气;不知道的说——查了很多规范都没有发现这样的要求,那有没有规范有具体要求和出处呢?

 已验收但未投入运行管道,通气前该怎么办?

很多朋友好像知道,又好像不知道,知道的说有个半年的期限,超过半年的该重新复检,才可以通气;不知道的说——查了很多规范都没有发现这样的要求,那有没有规范有具体要求和出处呢?

 

1、半年说法的出处

知道有半年的这个要求的,应当属于老燃气从业者了:)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94-2003(已废止)的总则里面: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条文解释

1.0.7 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必须及时组织通气,并投入运行管理。如果因特殊情况验收合格后未能及时通气,期间燃气管道和设备有可能发生变化,为确保安全供气,必须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过CJJ 94-2003已经被《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替代,新标准里面已经没有这一条要求了。

2、现行规范依据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版(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第4章 运行与维护 有条文:

4.1.7 施工完毕未投人运行的燃气管道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压力不宜超过运行压力,并应按本规程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未投入运行的管道与运行管道应采取有效隔断,不得单独使用阀门做隔断;

3 未进行保压的管道,应在通气前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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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发布规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8月16日发布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有条文:

12.4.9  超过半年已经验收但未投入运行的管道,未进行氮气置换封压的钢制管,应重新进行吹扫和严密性试验,塑料管应重新进行严密性试验。

半年的说法又来了!不过个人还是觉得CJJ51-2016的保压要求比较科学,谁也不能保证半年内——管道的破坏和设备的移动就不会发生,气体的泄漏瞬间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