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阐述了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的特点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特征,从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对合同能源管理基本特征的适应性、节能量计算和节能效益分享的可行性、技术可靠性的影响、各类绩效合同的适用性等方面,对合同能源管理在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中应用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中应用是可行的。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燃气分布式能源;节能量;绩效合同
Feasibility of Application of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to Distributed Energy Projects
WU Yuanyuan,LIN Yi,SUN Junfang,WANG Qinghuan
Abstract: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w gas distributed energy projects and basic features of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are described.The feasibility of application of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to new gas distributed energy projeets is discussed in terms of the applicability of new gas distributed energy projects to basic features of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the feasibility of energy saving calculation and benefit participation,the influence of technology reliability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various performance contracts and so on.The application of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to new gas distributed energy projects is feasible.
Key words: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gas distributed energy;energy saving;performance contract
1 概述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已成为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要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在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中优先发展大中城市、工业园区热电联产机组;同时,还提出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拓展,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可见,发展清洁分布式能源和开创新型商业运行模式已成为“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要运用市场手段来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借助社会上的优势技术力量、资金和管理手段来大大促进节能项目发展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经过近10年的发展,一直应用在节能改造项目中,能否应用在新建的节能项目中还需探讨。本文主要通过对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特点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基本特征进行分析,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中应用的可行性,以利用该机制给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推广发展带来一个契机。
2 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的特点
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是相对于集中能源供应方式来说的,主要是指一个或一组对周边一个或多个用户提供冷、热、电、热水、蒸汽等多种能源供应的能源站。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具有能源综合利用率高、经济、环保、安全可靠性高、电力燃气双重调峰的优点[1~2],但是工程建设规模大,用能种类多,系统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建设期长,资金投入大,项目成长期长,因此投资建设此类项目会存在技术、建设、财务、政策等多方面的风险。比如:燃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以下简称燃气三联供项目)的上网政策变化;区域型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建设规模大,可能会分期建设,存在开发商不同带来的后期交接等风险问题,而这些问题根本上都受到现有体制和市场机制的限制。因此,应该创新市场机制,利用科学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转移和规避用户风险,进而推进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的应用。
3 合同能源管理是动态的发展过程
合同能源管理是建立在市场、政策、技术的综合基础之上的,是一种随着市场、政策、技术发展的投资运营模式,其随着市场、政策、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变化,是个动态的过程,不应仅仅局限在国内特定时期规定的特定政策来理解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的范畴。当前国内的合同能源管理基本上停留在传统的合同能源管理理念和方式上,与美国公共事业体制改革前的合同能源管理相同,强调仅局限用于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主体主要是一些中小型的节能服务公司。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从最初引入到现在经过10年的摸索,直到2010年才明确了它的产业化发展方向,顺应其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缓解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扶持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和壮大。随着国家节能减排任务的进一步加重和对节能新机制需求的增加,大量大型国有和私营企业进入节能服务市场,成熟节能新技术不断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必然为适应市场发展向更广义的方向引伸。
技术的进步必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分布式能源节能产业的发展必然带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就在于与时俱进地制定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4 可行性分析
4.1 新建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虽然随政策、市场、技术动态发展,但其基本特征是不变的。
其特征要素概括起来就是:①融资。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融资是合同能源管理与传统实施节能模式的区别。合同能源管理最初始于美国,是由于能源危机而主要针对政府办公建筑实行节能改造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来解决政府节能工程中财政拨款资金不足问题。②节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对象必须是节能项目,因为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就是要用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偿还项目因采用节能技术、设备而增加的投资。③风险。为客户分担风险也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独有特点。为客户分担风险是节能服务公司的职责,是获得项目从而实现公司生存和赢利的基础。在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需要承担和控制,包括技术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等。④专业性。项目的建设、运营技术性比较强,需要专业的团队。许多业主自己运营不够专业,即使采用了高能效的设备,但对设备技术不精通,在运营过程中也无法实现节能。将这种非主营业务外包给节能服务公司对于业主来说是很有利的,可以避免其对能源中心项目的管理、运营方面的忧虑及对专业人员的需求等问题,还可以享受到更加优质的能源服务。
事实上,目前很多有实力的集团公司已利用各种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式投资分布式能源市场,如新奥集团公司、远大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大型企业都新成立了能源公司,采用的一些创新的商务模式都具备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要素。①融资。目前国内实施的一些新建燃气三联供项目都采用了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方式。例如:由新奥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和远大能源利用公司合资成立能源服务公司对长沙黄花机场能源中心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②节能项目。分布式能源是实现系统节能的一个新兴能源产业,其本身是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系统节能,而非单个设备的节能,系统效率增加,减排更有潜力,而且能进行电力供应,削减电力峰谷差,保障供能安全。③风险。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它存在较多的风险,客户一般不愿意自己承担如此多的风险,不愿意采用燃气分布式能源系统,而采用第三方融资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为客户分担风险。④专业性。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由于系统工程复杂,节能量主要来自于系统的优化配置与运行,因此更应该采用专业化运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效率。例如:上海医药集团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了冷热电三联供节能项目改造,但该项目运行3年来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企业自己运行系统,专业技术力量不够,未按当初的设计文件运行。
从以上要素分析可以看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投资运营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要求。因此,单从这方面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中的应用是可行的。
4.2 节能量计算和节能效益分享的可行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成功实施关键在于节能效益的分享,而节能效益的确定非常关键。对于节能改造项目,是通过改造后节能收益来进行分享,节能基准的确定以及节能量的测定和认证在国际上已有公认的标准《国际节能效果测量和认证规程》(IPMVP),可以通过具体的技术手段和仪表计量测试计算得出。而对于新建项目,一般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设、运营能源中心,为客户提供能源管理和服务,通过收取能源服务费取得节能收益。对于新建项目,能耗基准的确定和节能量的确认无法按改造项目的方法进行检测和计量,国内现有的可行做法是采用以冷、热、电分供的常规系统能耗为基准,通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项目建设特点、标准规范和以往经验设计燃气三联供系统方案,以业内公认的计算方法和以往统计数据对推荐的燃气三联供方案与常规分供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测算出系统的节能量和节能收益,并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对计算方法和结果进行认可,项目建成后再通过能源账单对项目节能效益进行验证。这种方法目前在国内得到实际应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定因素的影响,需要在实践中创新经验、不断完善,更需要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协议或合同中针对能耗基准和节能量及认证方法进行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节能过程中的权、责、利。
在《国际节能效果测量和认证规程》(IPMVP)中对于节能量的测量和认证给出了4种方法,其中效验模拟法可以适用于新建项目,通过建立模型进行能耗模拟。这种模拟方法要求必须模拟用户设施中实际测量的能耗效果,且通常要求模拟方面具有高超的技巧。此方法在国外应用相对成熟,已有相关的系列软件。我国虽然是IPMVP参与国,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才刚起步,对于节能量测量、审核方面标准还不健全。国内许多专家也对此类模拟方法进行了研究,但是需要以大量的能耗统计数据为支撑,此种方法在我国实施目前还比较困难[3]。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用节能效益来偿还投资。对于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一般是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全部投资、建设、运营,以收取能源服务费用偿还投资。其中可以将节能服务公司对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投资分成两部分,即常规系统投资和增量投资(分布式能源系统相比原来常规系统增加的投资)。节能服务公司从用户处得到的能源服务费用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费用,用于对节能服务公司替用户投资的常规系统资金的偿还;另一部分是节能效益分享收益,即节能服务公司以收取供能(电、热、冷)费用的方式分享节能收益,以偿还增量投资和支付运行维护费用及获取合理利润;而用户的节能效益分享是通过供能费用的折扣获得,即供能费用与常规系统供能收费标准的差额。可见,虽然这种方式比较复杂,但体现了节能效益的分享。
4.3 技术可靠性对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影响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开发新技术,而是运用市场的手段将成熟的待商业化的技术进行推广。节能产业本身就是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对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来说,应用技术的成熟度及其风险控制的好坏决定了项目的成败,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就是要利用已有的成熟节能技术实现项目节能,从而进行节能效益分享。
燃气分布式能源作为一种能源高效利用的方式,实现了能源的阶梯利用,可以达到系统节能的目的。分布式能源技术的实质是将各种成熟的能源转换设备相互集成的技术,因此,从该技术本身而言是非常成熟的。在国外,相关标准已比较齐全,如英国热电联产质量保证标准(CHPQA),评估热电联产包括燃气三联供在内的方案的质量,衡量燃气三联供项目的投入、产出和节能能力的计算方法和评定标准等。美国燃气三联供技术系列文件包括实验室试验规程、现场试验规程、长期监测规程、案例研究规程等,这些标准覆盖了推广燃气三联供技术的全过程和所有相关方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这说明了该技术在国外应用已比较成熟。近年来,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也有30多个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投入运行。我国已于2010年发布了CJJ 145-2010《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而且早在2008年上海就发布了DG/TJ 08-115-2008《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目前,燃气三联供技术的主要风险在于系统的优化配置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因此在进行项目立项报批时要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方案优化以及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在立项后还要进行详细的系统优化和设计,可以确保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减少技术风险。
4.4 适用的各类绩效合同
目前,国内常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绩效合同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另外还有采用融资租赁型或混合型[4]。这些合同类型对于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的适应性分析如下。
① 效益分享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设施及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在国内操作过程中,一些能源服务公司已经采用此种模式投资分布式燃气冷热电联供能源中心项目,以常规的冷热电分供用能量为能耗基准,计算出年终的节能量和效益,由能源服务公司和客户共享。在合同期限内能源中心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合同期满后,产权移交客户所有。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投资、经济性的不同,这种模式的合同期限为10~20年。节能效益分享型受企业诚信、经济效益、负荷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等影响,风险相对较高。然而,拥有强大资金实力的能源服务公司和综合型能源服务公司更注重于分布式能源等节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纷纷进入该市场,如: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等,这些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可以利用资金优势整合社会人才、技术和产品的资源,采用这种类型的合同模式。
②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
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客户)双方共同或由用能单位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税费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赔偿。这种合同方式使客户也承担了一定的项目风险,而不是让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此种模式比较容易操作,对技术和设备的性能与可靠性要求较高,比较适合拥有核心节能技术或产品的技术依托型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分布式能源系统由于投资大、资金回收期长,客户一般不愿意自己承担大量的金融风险,而且还要把长期的资产负债出现在自己的现金流上。因此这种方式对于私营客户来说一般是不愿意承受的,但这种方式可以应用在以政府为客户的项目中。一般以政府的身份可以申请到低息贷款等,减少客户的资金压力。
③ 能源费用托管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其需要支付的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全部或部分节能效益。合同中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给予补偿;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节能改造或运行后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费用的减少。
这种方式对于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来说并不太适合。此方式中,燃气分布式能源系统基本上已由客户投资建设完成,需要具有专业性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部分节能改造和专业化的运行维护,以提高系统和设备效率,达到节能效果。但是,对于新建项目,由于没有以往的运行数据作为约定托管能源费用的参考,仅靠预测数据难以说服用户,实施起来风险较大。因此,这种方式更适合于既有项目。
④ 融资租赁型
融资租赁型是由出租方融资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节能服务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用节能设备产生的节能效益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运用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应用也较普遍,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对节能设备、资产(租赁物)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风险控制是一切融资模式运作的前提,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合的难点在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而未来的节能收益受项目的选择、技术成熟度、工程施工的好坏、能源价格的变化、工况的变化、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与服务等诸多因素影响。作为一种介入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体系的新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方案也在不断探索与创新。对于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工程设备种类多,许多主机采用国外设备,价格昂贵,造成设备投资大,资金回收期长。对于资金压力较大的技术依托型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采用该类合同,利用其精湛的技术保证节能收益,以节能收益作为设备租金定期收取,以回收设备投资,减少资金投资风险。
可见,上述多种绩效合同方式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运营的不同阶段,可以覆盖建设阶段或者运营阶段,或者建设和运营阶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租赁型合同都适合于新建的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①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中应用是可行的。
② 可以依据用能单位的情况和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技术或资金等优势,在新建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中采用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租赁型合同。
③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好地为第三方投资创造了机会,可以对燃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起到杠杆和激励作用。
5.2 建议
① 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量的测量和认证标准,做好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以尽早建立起准确的建筑能耗模拟平台。
② 新建的燃气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属于系统节能工程,应尽快将其纳入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范畴中。
参考文献:
[1] 王丽,魏敦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应用[J].煤气与热力,2006,26(1):46-48.
[2] 兰丽,张泠,顾登峰.建筑冷热电联产系统与可持续发展[J].煤气与热力,2006,26(1):49-53.
[3] 宋应乾,曾艺,龙惟定.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与分析[J].建筑热能通风空调,2011,30(2):33-36.
[4] 赵连赏.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探讨[J].中国科技投资,2010(8):18-20.
(本文作者:吴媛媛 林怡 孙俊芳 汪庆桓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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