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2005年国家发改委2756号文启动我国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至今已经近五年,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面临哪些问题?本文对顺价机制制度建设提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关键词:价格改革;价格管理;顺价机制
2010年是完善石油、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关键年度,也是进一步探索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重要阶段。笔者根据从2005年国家发改委2756号文出台以来国家关于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及四川省成都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建立和完善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目前天然气供需及价格形势
(一) 国际天然气供需及价格形势
目前,国际天然气价格形势主要特点是需求增长迅速,价格变动频繁。根据美国能源部EIA《International Engergy Outlook 2004》的分析,2001—2025年,全球石油消费量将由7710万桶/日(38.55亿吨/年)增长到12900万桶/日(64.5亿吨/年),增长57%,年均增长率为1.9%。同期,石油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将由38.7%提高到39.4%,天然气将由23.1%上升到25.1%。石油消费仍将是世界的主导能源,天然气消费将超过煤炭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2001—2025年,世界天然气消费量将由2.55万亿立方米增加到4.28万亿立方米,增长68%,年均增长率为22%,是一次能源消费中增长最快的能源品种。其中工业化国家、东欧/独联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天然气消费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8%、2.1%和2.9%,增长势头强劲。亚洲发展中国家天然气消费将由2124亿立方米增加到4927亿立方米,消费量将增长132%,年均增长率高达3.5%。其中,中国达6.9%,印度达4.8%,增长势头极其强劲。
(二) 国内天然气供需及价格形势
目前,我国天然气价格形势主要特点是天然气销售价格偏低,受供求关系影响,价格变动频繁。据了解,在未来“十二五”期间,我国天然气供需状况仍然不容乐观,预计2015年我国天然气市场需求2000—2400亿方,2020年将达到3500—4000亿方;而到2015年,天然气总供应能力预计能达到2220—2400亿方。在需求方面,随着气化率的提高,天然气消费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工业燃料和城市燃气的优势逐渐明显,成为用气的主要领域,约占需求总量的三分之二,发电和化工气量有所增加,但是所占比例下降。2015年中,我国天然气需求中:城市燃气占32%,工业燃料占31%,发电占621%,化工占16%。在供给方面,“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西气东输、北气南下、海气登陆、就近外供”的供应格局。其中,常规天然气方面,我国逐步形成塔里木、长庆、川渝、青海以及海洋等气区,预计到2009—2015年累计探明储量达到5万亿方左右,预计“十二五”全国天然气产量增加100亿方,2015年全国天然气产量超过1400亿方,商品气量1300亿方;非常规气方面,全国非常规天然气资源总量超过150万亿方,潜力巨大。煤层气、致密气、页岩气是目前比较显示的非常规气资源,预计到2015年我国非常规天然气大约100亿方;煤制天然气方面,根据目前国内煤制气项目进展,目前有四个煤制气项目已核准,主要分布在内蒙、辽宁、新疆,达到超过100亿方;进口LNG方面,目前国家已批准建设LNG接收站7座,其中中海油4座,中石油2座,中石化1座。预计2015年进口LNG量超过2400万吨,折合天然气320-400亿方;进口管道气方面,随着进口中亚气、缅甸气以及可能的俄罗斯天然气进口项目的实施,我国进口管道天然气大幅度增加,预计2015年进口管道气400-500亿方。我国将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能够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调节利益分配为中心的综合配套改革。坚持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的方向和原则,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相关行业的价格顺价机制、对部分弱势行业和弱势群体适当补贴的机制等。要针对天然气价格水平偏低的状况,逐步提高天然气价格,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我国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情况简介
2005年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5]27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和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6]13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自2005年12月26日起,川渝气田城市燃气出厂基准价统一上调到0.92元/立方米,结算价格为出厂基准价再加上管输费。此次气源价格上调拉开了国家对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序幕,未来3-5年时间,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将每年上调一次,最终实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其中: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出厂价由供需双方出厂基准价上下浮动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改革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国家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目标
① 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
② 逐步提高天然气价格水平,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
③ 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
(2) 国家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原则
① 体现价值规律,促进天然气开发利用;
② 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使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
③ 加快天然气供应价格的市场化进程;
④ 兼顾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保障各方权益。
(3) 国家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具体内容
① 简化分类,规范价格管理。
将川渝气田价格归为“一档气”,城市燃气公司用气统一为“城市燃气用气”,由此川渝地区城市燃气行业将执行O.92元/立方米的出厂基准价,贸易结算价为出厂基准价加管输费。
② 坚持市场取向,改变价格形势。
由目前的政府定价修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供需双方在基准价的上下10%范围内协商确定价格。在目前天然气供应日益紧张,没有建立完整、充分、配套的终端价格消化机制前提下,城市燃气公司必须有较强的价格消化能力和自我调节空间,否则将面临气源紧张、缺口巨大、甚至部分时段无气可用的局面。
③ 逐步提高价格,实现价格并轨。
在3-5年时间内,通过逐年提高价格,全国各类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将基本实现并轨。通过价格并轨,最终实现天然气与各可替代能源价格按照正常的比价水平实现挂钩顺价。
④ 国家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肩动时间为2005年12月26日。
在2756号文出台后的五年间,国家发改委根据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安排,先肝2007年和2010年调整了天然气价格。2007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发改电[2007]301号”文件,从2007年11月10日起上调供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O.40元/立方米,并要求各地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价格不低于O.75: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2010年4月15日和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又先后出台“发改价格[2010]789号”文件和“发改电[2010]211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4月25日起上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O.08元/立方米。从2010年6月1日起上调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O 23元/立方米。其中,发改电[2010]211号文还对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家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提出了若干详细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相关价格政策:从2010年6月1日起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出厂基准价格每干立方米提高230元;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
(2) 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简化气价分类,科学合理划分用户类别;研究推行差别气价政策;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O.75:1的比价关系,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
(3) 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4) 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
三、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伴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国家发改委将继续对天然气行业价格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向调整,改革将实现天然气销售价格并轨并逐步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运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天然气资源,将其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以体现天然气资源不可再生和优质、清洁能源应有的价值;规范定价机制,进一步控制城市燃气运营商的运营成本。随着国家天然气改革的深入开展,过去沉积的历史问题和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可能会集中暴露出来。
(一) 上、下游调价时间差问题
长期以来,上游供气单位的价格的定价权归属于国家发改委,而下游城市燃气的定价权归属于各省、市。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上游供气单位的价格调整无须听证,但下游价格调整须经过价格听证、成本监审等程序,涉及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还须经过价格听证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因此,从上游调价到下游调价会产生3至5个月的时滞。这部分因上下游调价时间不一致而带来的较大金额的新增成本都是由城市燃气企业自行负担,政府不予补偿,给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投资者权益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 下游销售价格定价机制问题
现行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机制,未充分反映天然气价值和供求关系,在具体执行中往往是以成本之后的某一个利润率(或利润水平)来限定城市燃气运营商。这一机制的直接后果就是燃气企业对成本的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利润水平的提高无动力;而管理水平高、成本控制好、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反而受到种种的限制,造成一种越高效越吃亏的局面,这也是造成全国燃气行业普遍亏损的原因之一。以成燃公司为例,它在国内同行业中的管理水平名列前茅。首先,输差率长期控制在-5%左右,甚至更低,大大低于建设部标准,也领先于多数同行企业;在国内多数燃气公司天然气购销差价在1元/立方米左右的状况下,成燃公司的天然气购销差价长期处于O.4元/立方米的以内,即便在四川省内也是处于最低的水平层次;在人员规模上,成燃公司的人员配置不到建设部标准的1/3,节约了大量的人工成本;在服务方面,成燃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供气设施的改造、用户实时交费系统和抢险车GPS系统等先进技术、设施的建立,不断的提升服务质量。公司设身处地的为市民考虑、为政府分忧,克服了诸多困难,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一方面,燃气公司努力控制成本,降低费用支出;而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受成本利润率的制约,成本控制较好的燃气企业利润反而受到抑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对燃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缺乏激励作用。
(三) 供求矛盾问题
目前,成都市和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一样面临天然气供求矛盾突出的问题,2006年甚至出现罕见的夏季“气荒”。近几年,成都市的供气缺口均在一亿立方米之上,并又不断扩大的趋势。据了解,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上游供气单位的供应量大大低于下游的需求量。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成都市天然气购销价差较小的条件下,燃气公司很难通过价格策略组织更多的气源;第二,个别类型用户价格不合理,导致用气需求过盛;第三,在终端市场没有采取随供需关系变化而变化的季节定价等方式。(例如,在冬季用气高峰时采用季节性价格,以抑制过度膨胀的消费需求。
四、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
自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2756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以来,上游气源企业一直频繁调整价格,且幅度逐渐增大。但由于上下游价格定价政策的不一致,造成上下游价格调整难以在时间上和调整幅度上同步,下游价格调整始终滞后于上游,这对下游燃气经营企业非常不利。2009年,从相关物价部门及全国燃气协会得知,上游天然气价格将在2005年改革的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价格改革,据悉即将到来的本次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实行政府指导的综合门站价格,并每季度调整一次以及补提城市燃气用气价格,以解决2007年国家单独提高工业价格造成的各类用户之间价差过大的问题。面临着来自上游日渐严峻的调价压力,各城市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 必要性
1.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既有利于扭转市民对价格听证会“一听证就要涨价”的片面认识,也有利于为最近几年国家将对天然气价格进行的持续上调做好应对准备。如果通过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在上游供气单位未实施价格调整之前,在目前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先行听证通过一个成本转移方式,实现终端供气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顺价,那么,当上游供气价格变动引起的终端供气价格的变动,不再需要通过听证。成本转移方式可考虑通过在原销售价格水平上,加上上游调价和合理输差成本,得出新的销售价格。该价格传导模型可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节约社会成本,保护运营商和投资者权益。
2.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有利于适度调整各性质用气的价差,以平衡各性质用气的供求,同时采用季节定价原则,平衡各季节的用气需求,以缓解成都市气源紧张的状况,节约天然气资源。目前全国、四川省和成都市天然气供求矛盾比较突出,长期来看,需求比供应增长速度快。因此,建立顺价机制,及时传导上游价格信息,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冬季用气需求,为燃气公司组织气源,保证成都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奠定制度基础。
3.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有利于有效约束企业成本,规范企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作为城市基础行业,燃气企业的价格水平关系到千家万户,应当受到约束。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是基于“新销售价格=原销售价格+上游调价金额+输差成本”的成本转移原则而来。在上游气源价格发生变化时(双向可能),顺价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保障消费者不多负担企业的其他成本,同时又在保证企业合理的价差水平基础上,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4.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有利于建立灵敏的价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迅速反应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应对价格改革、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信息在商品价值链传导不及时或不充分,必定有损消费者或经营者中一方的利益,从而引致需求或供给不足,导致市场的不平衡,造成系列波动或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最终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质量,影响社会效率和效益。灵敏的价格机制的建立,就可以有效地化解以上诸多问题。
5.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有利于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关系。天然气作为不可再生的环保、清洁能源,与其他能源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其价格也应当和其他可替代能源相联系,反映其价值。而目前的天然气低廉的价格尚不能如实地反映其价值(油气价格比国际为1:0.6,国内不足1:O.24)。顺价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有利于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关系。
6.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有利于保护资源,减少浪费,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天然气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存量将越来越小,同时随着天然气利用水平的提高,需求量将越来越大。适度的开发资源,节约、合理的使用资源,已经成为人类对自身负责的一种要求。顺价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灵敏的价格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保护资源,减少浪费,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另一方面,近几年,每年进行的上游气源价格调整,年年进行价格听证必然极大的浪费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同时增加企业负担,于社会、于政府、于人民、于企业都是不利的。顺价机制的建立可有效的节约成本,避免浪费。
7.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有利于在有效监督企业成本的同时,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保证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活需要。该机制在建立时,须考虑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应保证的合理价差水平,保证了企业有能力维持社会、人民正常的燃气供应,维护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平稳运行。伺时仅对购进价格及其产生的成本变化的变动进行顺价调整,政府和社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保证社会和谐稳定。
8.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有利于避免价格倒挂,保证成都市天然气供应安全。该机制的设立避免了天然气销售价格倒挂现象的出现,使燃气公司有能力自我调节,维护成都市天然气供应安全。结合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成都的实际情况来看,要保证能源安全要解决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燃气供应量的安全,二是燃气输配能力的安全。2010年成都市年供气缺口超过一亿立方米,已面临较严峻的天然气供应危机。就燃气供应量来讲,当价格出现倒挂时,很难促使一个市场化的燃气运营企业有动力去组织更多的气源;而在供应能力明显不足的天然气市场,如果没有足够的自我调节空间,燃气公司也很难有能力运用价格杠杆去组织更多的气源。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展,燃气需求的不断扩大,必然要求燃气公司不断增加管网覆盖面积,更新或迁移老旧管网,提升输配能力。但输配能力的增加、提升、改进,需要燃气公司有足够的资金作为保证。顺价机制的建立为成都市天然气供应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而天然气供应的安全又为提升成都市人居环境质量,提升成都市民生活质量提供了保证。
(二) 可借鉴性
在2006年,国内各地先后对天然气顺价价格机制进行了研究,有些地区还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措施,可供借鉴参考。
1. 湖北省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价格顺价调整。考虑到国家政策对上游价格调整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今后上游价格的变动也将比较频繁,为及时疏导价格矛盾,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85号)中,明确规定了建立随上游价格变动的顺价机制,并要求各地在第一次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召开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听证会时,也要将顺价机制进行听证。具体顺价时,由物价部门根据原材料到户含税价格计算公式计算相应变动额度,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再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顺价机制的核心是只考虑原材料价格变动、税收及输气损耗对销售价格的影响,不考虑城市天然气公司的经营情况。
2. 广州市区域性管道燃气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液化石油气国际市场合同价格(简称“CP报价”)和广州石化挂牌价为顺价价格依据,其中,以进口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以CP报价为依据;以国产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以液化石油气广州石化挂牌价为依据。当CP报价或广州石化挂牌价连续10日的平均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时,区域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根据LPG码头气库价(或广州石化出厂价)、运杂费用、制气费用、销售费用、进销差、税金和利润制定销售气价。为保持气价的相对稳定,避免出现频繁调价,当CP报价或广州石化挂牌价连续10日的平均价格上下浮动不足10%时,气价不作调整;每两次气价调整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原料进货成本大幅变动时,可随时申请调整气价。
3. 上海正式启动实施出租汽车运价油价顺价机制方案,今后运价将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以现行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起租价和超起租公里单价这两部分实行运价与出租汽车一定时期内使用的燃油平均价格水平挂钩,从而实现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相对稳定,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运价油价顺价周期。顺价机制方案根据“价格顺价、合理分担、建立机制、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着眼于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体现企业、乘客、驾驶员合理分担,有效化解油价风险的长效机制,使驾驶员的实际利益得到有力保障。
随着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推进,在我市区域内实行天然气顺价机制已基本具备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三) 顺价机制的价格模型
1. 顺价机制的价格模型思路
为有效应对国家政策调整,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成都市天然气供应的充足,建立“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机制”,即在“新销售价格=原销售价格+上游调价金额+输差成本”的成本转移原则下,当上游气源价格发生变动时,仅就购进价格及其相应产生的成本变化的部分的变动,顺价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2. 天然气价格顺价机制的价格模型主要参数
上游调价金额、需要消化成本总金额、预计受调价因素影响的销售气量、销售价格结构比例。
3.相关测算样表
气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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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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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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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购气成本(含输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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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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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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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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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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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时间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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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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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消化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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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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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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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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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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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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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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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上游调价金额计算出新增气源成本,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各种类型用户之间进行价格安排。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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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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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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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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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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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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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成本弥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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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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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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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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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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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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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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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计量时间差减少的成本弥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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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后损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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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顺价机制实施管理办法
为保证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的顺利实施,成都市物价局于2006年已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 实施“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机制”的原则
(1) 该机制仅限于因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而产生的同步调整,照顾合理的比价关系,综合考虑各类用气价格。如由于企业的原因需调整进销差价的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2) 实施时间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间同步。
2.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机制”的实施前提:
(1) 顺价调整仅涉及上游气源价格的调整,价格调整的成本影响额不应超过上游气源价格变动及其带来的成本变化的变动额;
(2) 上游价格调整应包含调增和调减两种情况,都应按照顺价调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申请程序;
(3) 企业不得自行实施顺价调整,需履行必须的申请程序,由物价局正式行文后方可实施;
(4) 因上游价格调整而实施的顺价调整之外的价格调整,不适用本机制,应按现行价格调整办法,经听证程序另行制定;
3.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机制”的申请程序
(1) 在获取上游真实、有效的价格调整文件后,由燃气公司向物价主管机关提交启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机制”的报告,作为启动申请程序的标志。报告内容应包括:上游调整地具体情况、增加的成本状况及平均调整幅度等。气源价格出现下浮时,对达到应调整幅度的,燃气公司不主动申报调整的,物价主管机关可以自行启动调整程序。
(2) 物价主管机关同意启动价格调整程序后,燃气公司应提交调价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分类价格的调整幅度、实施时间等。
(3) 物价主管机关将有关居民用气的价格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决定对方案是否采取必要的修改。
(4) 物价主管机关将修改后的方案上报上级主管机关,经批准或备案后下文实施。
五、不断完善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
(一) 完善顺价机制的意义
随着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大力深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日程安排迫切,改革的内容目趋复杂,改革的难度不断增加,改革的受众更加广泛,改革的步伐加大加快,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战略部署,适应改革的系统要求,统一并指导成都市建立天然气需求侧的价格调整规范,高效、稳步地在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贯彻国家改革意图,提高地方政府对天然气资源价格的调控能力和水平,确保成都市使用天然气的相关行业随着改革的推进而健康发展,理顺比价关系,建立挂钩机制,不断完善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疏导、调控作用。
(二) 完盖顺价机制的举措
2009年成都市物价局在原居民用气顺价机制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成都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试行规范》,进一步拓宽了顺价机制适用范围,规范了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程序和办法,完善了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在内所有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体系,为未来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该《调价规范》与原《成都市物价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试行办法》的联系和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前者涉及包括五种情形引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后者只适用一种情形,即由于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调整而形成的供气成本推动型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2、前者是对成都市燃气经营企业各类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式进行管理的总规范;后者只是居民生活用气单个类别销售价格、顺价调整一种情形下的单行管理办法,且是已颁布实施三年现行有效的规定,前者包含了后者,后者是前者的内容之一。
3、前者的施行与后者继续有效不冲突。
(三) 完善顺价机制的效果
正是得益于长期以来我公司对顺价机制建设和完善工作的不泄努力,我公司所在成都市是2010年全国性下游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中最早、最全面完成调价工作的城市之一,在较短时间内先后两次圆满完成了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司与股东利益。
六、结束语
随着国家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的深入开展,在可预见的较长时期内上游气源单位的出厂价格市场化程度将逐步提高,价格调整的频率较高、幅度均较大,对下游燃气企业成本影响也非常明显。因此,作为下游天然气零售价格的执行主体,燃气公司非常有必要持续关注和参与国家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分析,探讨更合理的应对措施、办法,为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本文仅以一家之言提出对建立和完善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机制的思考,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出更多更好的设想和建议。
(本文作者:吴舰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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