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寿安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于2014.8.27日发布,2015.05.01开始实施,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中间有进行修订,目前现行版本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燃气专业遵从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规范内相关条文基本是按照GB50016-2006和GB50045-95(2005 年版)的进行编制的,甚至部分条文当时就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燃气人在日常设计、运行维护和管理中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
直接相关条文摘录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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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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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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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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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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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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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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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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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文中。。。为该条省略内容,仓促整理,
如有遗漏,具体内容以规范为准)
上述直接相关条文摘录只是简单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与燃气专业直接相关的条文,其实我在日常与QQ群5982335朋友交流中,觉得作为燃气人该了解和掌握如下10个问题:
1、地下室、半地下室、重要公共建筑等定义理解,延伸至对下沉式广场和川渝地区常见的半地上半地下建筑的配套燃气处理;敞开式厨房、暗厨房的判定及配套燃气处理;
2、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耐火等级,不同分类厂房对燃气管道敷设的要求以及用气房间(架空管)对耐火等级的要求;对燃气锅炉房的燃气配套分析GB50016、GB 50041、GB50028的不同要求提出专题讨论;
3、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等敷设可燃气体的不同要求(GB50016本身和对比现行GB50028要求差异);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内避难层、设备层等布置燃气管道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应的附加压头、沉降补偿和抗震处理,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涉及燃气部分的内容;
5、电梯井、采光井、换气井、天井甚至管道井等不同概念和相应的燃气管道敷设影响和要求;
6、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分区的不同概念以及相应燃气专业注意事项;
7、关于大型综合体消防救援局(公安部消防局)先后出台《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消〔2016〕113号、《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专题分析其中关于燃气专业相关的要求,对比其与GB50016、GB50028、GB50041区别和注意事项;
8、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中常见的有哪些介质,相应的防火间距控制问题;
9、燃气场站站内建(构)筑物和罩棚的耐火等级设计及防火技术要求;
10、城镇燃气场站设计的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配置的具体要求。
关于上述的一些内容,本公众号曾经整理过部分按个人理解进行一些分析,但有些内容觉得还是需要深入理解和讨论,欢迎各位朋友留言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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