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的5.2.1,5.2.2 a、c,5.2.5 c,5.2.6b,5.2.7.1b,5.2.7.3,5.2.10.2,5.3.1.4,5.3.1.5,5.3.1.10d、f,5.3.1.12,5.3.1.14,5.3.2.6,5.3.6,5.3.7.5a,5.4.2.2,5.4.2.3,5.4.10.1,5.4.16.1,8.1.1 除f以外的其他条款,8.1.2a,8.2.1,8.2.4c、d、h及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次标准修订中下述内容参照了相关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试验方法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和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参照了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JIS S 2093-199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方法》。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按照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本标准与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1996年版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增加了气电两用灶具;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2条,修订了5条,增加了16条;
——标准状态的温度由1996年版的0℃调整为15℃;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灶具主火热负荷,由1996年版的不宜小于2.91kW,调整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取消了有风状态的要求;
——规定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增加了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对灶具使用材料的材质要求修订为对材料的性能要求;
——增加了包装材料及包装废弃物条文;
——增加了实测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实测折算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
——增加了跌落和堆码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其过渡期为9个月。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浙江德意橱具有限公司、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尔集团燃气灶研究所、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舟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洪斌、姚克农、刘纲、王凤玲、高德康、刘彤、毕智涛、翁伍云、蔡位明、仇明贵、周士灯、杜仁尧、吴伟良、富良、熊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J 4-1983;
——GB 16410-1996。
家用 燃 气 灶 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的燃气灶;
b)额定热负荷≤5.82 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 L、额定热负荷≤4.19 kW的燃气饭锅;
e)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的气电两用灶具。
使用GB/T 13611《城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GB 16410-2007/XG1-2012
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第1章“范围”中增加:
f)额定热负荷符合a)、b)、c)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kW的集烹饪、吸排油烟、烘烤、消毒(保洁)、贮物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集成式燃气灶具。
二、第4章“产品分类”4.2.1节中增加:
——JJZ表示集成式燃气灶具
本标准已经于2022.1.1废止,被GB 16410-2020 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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