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国标50096-2011

摘 要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 套内空间 
6 共用部分 
7 室内环境 
8 建筑设备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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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文8.4.3(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恪执行。)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凤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其条文解释也明确:允许安装燃气设备的"其他非居住房间"是指一些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厅以及与之相通的过道等。
 

 

关于住宅房间的通风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7.2自然通风章节有明确规定:

7.2.1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O.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 ,并不得小于0.6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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