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2号〕
伴随TSG 07-2019实施将同时废止的法规标准。具体见条文:
4.5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9 年6 月1 日起施行。
4.6 文件废止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 号);
(2)《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 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 号);
(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和《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中有关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1年第4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进行了修订,形成《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进行了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8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第1号修改单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总则 | 增加一条 | 1.6 信息化要求 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授权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申请、受理和批准,颁发电子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修理和充装许可,也可以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暂时不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应当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
2 许可条件 2.2.4.2 |
本条增加一款 | (4)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申请同一设计许可的,其设计许可的资源条件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许可资源条件。 |
3 许可程序和要求 3.4.3 |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A级锅炉安装应在2年内完成)。 |
4附则 | 增加一条 | 4.2 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发证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及瓶阀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其它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 |
注:原4.2条至4.6条序号顺延修改为“4.3至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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