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应成立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根据与生产经营规模大小, 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企业应建立、 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 使用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运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10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但最低不得少于 2 人;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不足 300 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 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三、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 非煤矿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 7 人以下的, 至少配备 1 名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四、 法律责任: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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