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采暖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材料、结构和安全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小于10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6 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 ℃,采用大气式或全预混式燃烧的采暖炉,包括:
a) 附录A 中的1P和1G 型强制给排气式采暖炉;
b) 附录A 中的9P和9G 型且热负荷大于70kW 的强制排气式全预混冷凝炉;
c) 附录A 中的10Z 、10P和10G 型室外型采暖炉。
本标准所指燃气是GB/T13611规定的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标准代替GB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与GB25034—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0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1、3.7、3.8、3.9、3.10、3.18、3.19、3.20、3.21、3.22、3.23、3.24、3.25和3.26);
———补充了分类方式(见第4章,2010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冷凝式采暖炉的要求(见5.2.5、5.2.6、6.6.1.1.2、6.6.1.2、6.6.1.3.2、6.6.2.2和6.9);
———修改了气流监控要求(见5.2.4和6.4.6,2010年版的5.3.5和6.5.8);
———增加了3级耐压采暖炉的要求(见5.1.4、6.1.3.1.2和6.4.4.2.2.2);
———增加了远程控制器的要求(见5.4);
———增加了模块炉的要求(见5.5和6.3.5.3);
———修改了部分控制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5.2.4.2、5.3.4.2.1、5.3.7.3和5.3.9.2.1.2,2010年版的5.4和6.5);
———修改了燃气系统密封性的要求(见6.1.1,2010年版的6.2.1);
———补充了燃烧系统密封性的要求(见6.1.2,2010年版的6.2.2);
———增加了非冷凝炉排烟温度要求(见6.5.5);
———修改了热效率要求(见6.6.1.1.1、6.6.1.3.1和6.6.2.1,2010年版的6.7);
———增加了辅助能耗要求(见6.6.3);
———修改了生活热水性能要求(见6.7.1、6.7.2、6.7.5、6.7.6和6.7.7,2010年版的6.8.3、6.8.4.1和6.8.7);
———修改了噪声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10和7.11,见2010年版的6.10和7.10);
———增加了室外型采暖炉的要求(见5.3.10、6.8和6.10);
———增加了风险评估要求(见6.13);
———修改了热工性能和热效率试验示意图(见图1、图2,2010年版的图3、图4和图8);
———删除了采暖炉应配备手动燃气阀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5.4.3e)];
———删除了安全限温器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5.5.6);
———删除了给排气管表面温升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6.4.1.4);
———删除了积碳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6.6.4);
———删除了水阻力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6.9);
———删除了2010年版的图1、图2、图5和图6;
———删除了2010年版的附录A 和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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