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标: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8.1实施

摘 要

天津地标: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8.1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厂站、 管道及调压、 用户设施、 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 应急及抢修等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 应急及抢修、 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的管理和评价。本文件不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和非天然气类型农村燃气设施的管理。

《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DB12∕T 1057-2021 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厂站、 管道及调压、 用户设施、 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 应急及抢修等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 应急及抢修、 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的管理和评价。
本文件不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和非天然气类型农村燃气设施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农村天然气 natural gas i n rural areas
在城市、 镇行政区用地范围以外的乡、 村, 用于农村家庭生活、 商业及公共服务、 工业企业生产、采暖等各类用户作燃料, 具有一定的公用基础设施性质, 应符合 GB 17820 中一、 二类气质量要求的天然气。
3. 2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 natural gas suppl y faci l i ty i n rural areas
供给农村天然气用户的供气系统内的储存、 输配和供应的各种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 液化天然气设施(含安全附属装置等) , 一般包括天然气门站、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调压站、 计量站、 调压箱、 输配管道、 用户管道、 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等, 不包括天然气运输车辆及燃气汽车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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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规定
4. 1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所属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4. 1. 1 的规定。
4. 2 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部门、 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并应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供气的每个村设置驻村安全员, 负责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安全巡查和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4. 3 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属地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管员、 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进行定期和上岗前业务培训。 定期培训每 6 个月 不宜少于 1 次。
4. 4 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对产生的噪音、 污染物等的处理应符合 GB 12348、 GB8978 和 DB12/ 356 的规定。
4. 5 供气设施的厂站、 架空管道、 调压计量装置及室外表箱等的标识及安全警示标志应规范、 齐全、清晰、 醒目, 标志的设置和形式应符合 CJJ/T 153 和 DB/T29-107 的规定。
4. 6 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填写运行、 抢修记录和建立信息档案, 并应符合 CJJ 51-2016 中第 8 章和本文件 9. 4 的规定。
4. 7 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期限应是从供气设施运行开始到报废为止的全过程。
4. 8 停气或报停用户再次开通时, 燃气经营企业应入户检查, 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检查和试验合格方可通气。 入户检查应符合 7. 2 的规定, 气密性试验应符合 CJJ 33 的规定。
4. 9 供气厂站、 输配管道及调压装置等设备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 燃气经营企业应全面检查设备设施的完整性、 有效性, 并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价, 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4. 1 0 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所属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 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评价内容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对发生重大事故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供气设施, 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估, 以确定继续使用或报废; 确定继续使用时, 应明确继续使用时间和安全保证措施。
4. 1 1 供气设施的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GA 1081 的规定, 并应定期进行测试和巡检, 测试每 6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有人值守站的巡检每月 不应少于 1 次, 无人值守站和其他设施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 2 次。
4. 1 2 厂站内防雷、 防静电装置应完好且运行正常, 并应定期进行检测, 检测应符合 CJJ 51-2016 中3. 0. 14 的规定, 且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 1 3 供气设施中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应符合 TSG R7001 的规定, 并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TSG 21 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阀、 测控仪表等附件进行检查, 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b) 应进行年度检查, 检查合格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4. 1 4 安全阀应进行定期校验, 并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定期校验应符合 TSGZF00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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