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燃气系统
2.3.1本规程对燃气系统的范围划分到用户计量装置之后的管道系统,不包括燃气输配部分。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为保证与相关规范的衔接,并使本规程精炼,本规程不再对燃气系统设计的详细规定重复叙述。
2.3.2室外机铭牌指定了所使用的燃气种类,燃气种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一致,方能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否则燃气发动机的性能受到影响或无法运行,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2.3.5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计量仪表应单独设置,而不应与其他用途设备的燃气系统共同计量,如与生活热水、炊事等其他用途。可以减少浪费,合理使用燃气,搞好成本核算。另一方面,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耗气量较大,与其他用途燃气系统共同计量时,会造成计量不准。
2.3.6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中第8.2.6条为强制条文,规定燃气系统管道与制冷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同时考虑到燃气热泵室外机及燃气管道的减振,故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2.3.7本条内容引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24条,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安全性,因而在此特意引用以示强调。
2.3.8、2.3.10这两条内容的主要目的是为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性。
2.3.11本条文是为考虑室外敷设的管道防雷、防腐蚀及安全问题所设的规定,其中管道防腐要求、与其他金属管道平行敷设、屋面管道采用法兰连接及防雷措施的相关规定均引自《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关于管道室外敷设的相关条文。
2.4 监控系统
2.4.1燃气热泵空调系统设置集中监控系统,便于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本条提出了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包含的环节和应考虑的因素。在设计时究竟采用哪些监测与控制环节,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标准、系统的类型、运行时间和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4.2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设控制室有利于提高系统的运行质量,并便于统一管理。
2.4.4室内空气温度传感器安装在不受局部冷热源影响、空气流通的地点,才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
2.4.6具有手动操作功能的控制装置,有利于设备安全运行、便于维修。
2.5 电气系统
2.5.3燃气热泵系统的启动电流较大,通常为20A~30A。电气设计时,在选择导线截面积时,主要考虑导线工作温度,如长时间电流过大,导线温度较高,但启动电流为瞬时电流,不会造成电源线温度过高,因而满足额定功率要求即可。
2.5.4连接到同一室外机的多台室内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调系统,单独设置电源回路及漏电保护开关,在一套系统出现故障或维修时,不会影响至其他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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