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城建标准/T 216—2014

摘 要

现批准《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16—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程适用于民用和工业建筑中,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能源的发动机驱动的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与维护。

4 调试、检验与验收

41 调试

411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调试。

412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413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机、室外机应安装完毕,并应检验合格;

2制冷剂系统抽真空应检验合格,且制冷剂应添加完毕;

3冷凝水系统充水试验应合格;

4电气控制系统安装应检测完毕,并应检验合格。

414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调试和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415系统调试前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对室外机进行预热,预热时间宜大于6h

416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带负荷试运转不应少于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可仅对室外机和室内机做开机试运转,正式运行前应按要求进行带负荷试运转。

417系统试运转应检查下列项目,并应按本规程表A04的格式记录:

1压缩机、发动机、风机等运转部件应运行平稳,无异响;

2各连接和密封部位应无松动、漏气、漏油等现象;

3压缩机的压力和吸排气温度、室内机送回风温度、燃气压力和流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42 检验

421工程安装验收后应进行系统带负荷运行效果检验。

422带负荷运行效果检验应在满足燃气热泵空调机组技术文件中规定的使用温度范围条件下进行。

423运行效果检验的项目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宜包括下列项目:

1送、回风口空气温度、湿度和风量;

2室外机压缩机吸、排气的压力和温度;

3室内空气温度、湿度;

4室内噪声;

5室外空气温度、湿度;

6室外机燃气耗量。

424运行效果检验应按本规程附录AA05的格式记录。

43 验收

431燃气热泵空调系统调试与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432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433工程竣工验收应核查验收资料,并应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开工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纸;

3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与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4制冷剂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

5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6系统试运转记录;

7运行效果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