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7《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8《铜管接头第1部分:钎焊式管件》GB/T 11618.1
9《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
10《空调与制冷设备用无缝铜管》GB/T 17791
11《燃气发动机驱动空调(热泵)机组》GB/T 22069
1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1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OJ 26
15《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CJJ/T 216—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4月2日以第35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燃气热泵系统工程的发展和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从设计、施工、试运行和验收等环节对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应用作出了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近年来,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与传统空调相比,燃气热泵空调以燃气为驱动能源,通过制冷剂流量的变化,把室外机的冷/热量通过制冷剂分配到多台室内机末端,对空调房间进行冷热调节。燃气热泵空调清洁、环保,运行效率高,控制灵活,克服了传统空调低负荷运行时运行效率不高的弊端;与水系统中央空调相比,没有水管漏水隐患;同时与传统空调相比,操作简单。因此,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开始在有多个房问独立空调控制,且冷热负荷不一、运行要求多样的场合使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提高,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已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空调系统,广泛应用于办公、学校、工厂等各种新建和改扩建民用和工业建筑中,尤其在公共建筑中应用较为广泛。
燃气热泵空调与传统的集中式全空气空调系统相比,制冷剂管道长度、室内外高差等都对降低空调系统的能效比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选择燃气热泵空调系统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由于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需要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能源节约、施工安全,以保证工程质量。
1.0.2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适用的建筑类型为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本条同时规定了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驱动能源。
1.0.3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制订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程内容,凡其他全国性标准、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除确有必要者以外,本规程均不再设具体条文。本条文的目的是在强调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应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与设计、施工、验收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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