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采暖热水炉
4.4.1采暖热水炉属于长时间运行并无人看管的燃具,安全性要求高,故通风较差而又潮湿的卫生间内不允许安装。
4.4.2采暖热水炉的炉体、烟道等部位的温度与热水器基本等同,故防火间距和防火要求与热水器一样。
4.4.3设置采暖热水炉的地面和墙面的防火要求与热水器相同。
4.4.4规定燃气管道、冷热水管道和供回水管道安装时除应符合热水器管道系统的技术要求外,还应考虑采暖方面的特殊要求。
1采暖炉运行时间长,燃具同时工作系数比热水器大得多,采暖炉数目1~20时,同时工作系数K=1~0.76,采暖炉数目大于或等于21时,同时工作系数K=0.75;故燃气管道的口径和长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其特性。采暖供回水管道要充分考虑水泵扬程、流量和采暖形式(地板、散热器)等因素。
2泄压口、溢水口下方设排水设施的目的为了防止运行过程中泄压、溢流时淹泡的危害;排水过热时要采取掺混等方法降温,以防损坏塑料材质的排水系统;炉体排水连接管上不得设置阀门,当炉内超温、超压安全阀动作时应能及时排水,以防阀门误关炉体超压产生安全事故。
3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定了系统中排水阀和排气阀的设置原则。
4本条规定供暖系统回水管上应安装过滤器(网),以避免供暖系统中杂质进入采暖热水炉。
5为了方便采暖热水炉的运行、操作和检修,规定了炉体采暖供回水管道、给水和燃气管道上应设阀门。给水管道还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生活冷水供水水压应符合说明书规定,以保证采暖热水炉的启动和运行安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规定,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为0.6MPa,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的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供水超压时应设减压阀,供水压力低于设备启动和运行压力时应设增压泵。
6本款对采暖水系统的注水压力作了规定,采暖水系统的有关技术参数介绍如下:
(1)水质硬度(钙、镁化合物)为450mg/L。
(2)注水压力:
1)冷机注水压力:0.10~0.15MPa,为欧洲常用的24/28型采暖热水炉产品说明书规定;
2)热机运转压力:0.10~0.15MPa,为欧洲常用的24/28型采暖热水炉产品说明书规定。
(3)防冻设施:
采暖热水炉设备进水(回水)温度下降到6℃时,采暖热水炉采暖模式启动;当进水温度达到35℃时,燃烧器熄灭,循环水泵继续运转6min。
注:上述规定为一般的防冻措施,对不同产品允许有所区别。
7采暖热水炉工作时会出现正常排水和事故排水,为了防止排水对室内地板和家具等物品的损害,规定炉体安装场所的地面最低点应设地漏。
4.4.5为保证开式采暖炉采暖系统的全部充水和安全运行,其水箱一般设置于采暖系统的最高处,其连接管(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4.4.6为了保证室内舒适温度又不浪费能源,根据国外经验,提出该项规定。温控器一般具备定温和定时功能。
4.5 电气
4.5.1本条对交流电源、插头及插座和接地作出规定。
1使用交流电的燃具铭牌上规定的电压(220V)、频率(50Hz)和功率应与供电参数吻合,否则燃具无法运行。
2电源插头、插座应匹配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连接插座电源线时必须注意电源的极性,面对插座时应为“左零、右火和上地”的方式。
3使用交流电的工类器具接地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标准规定的接地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W。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W。
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l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规定,I类器具(要求附加安全措施)必须接地;Ⅱ类器具(有双重或加强绝缘),Ⅲ类器具(依靠安全特低电压)可不接地。不具备接地条件的住宅应安装Ⅱ、Ⅲ类器具。
4.5.2电源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截面积,一般为3×0.75mm2。
4.5.3燃具电源插座应固定并独立专用为等同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 20429的规定。电源插座与灶具和热水器的最小水平净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确定。
4.5.4卫生间内的密闭式热水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喷水现象会对电气设备产生危害,为防止安全事故,故提出了对电气设备的防水要求,如选带防溅盒的插座和带玻璃密封罩的照明灯,以及采用其他防水溅的措施等。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4.6.1规定安装燃具的室内可以采用四种自然换气装置及技术参数,以确保室内卫生环境。Ⅱ型排烟罩集烟效果好,Ⅰ型稍差,故排气量有不同要求。
4.6.2规定安装燃具的室内可采用四种机械换气装置及技术参数,以确保室内卫生环境。
4.6.3规定工型和Ⅱ型排烟罩的结构尺寸和安装高度,工型排烟罩尺寸小,Ⅱ型排烟罩尺寸大,故排烟效果不同。Ⅱ型排烟罩宽应达到火源外H/2以上的地方(H——排烟罩安装高度,指灶面或排烟口至排烟罩底面之间的尺寸高度),烟罩主体下部应有50mm以上的垂直部分,集气部分应有对水平面10°以上的夹角。
4.6.4规定室内换气用百叶窗的种类及相关技术参数。
4.6.5规定室内门窗间隙作为给气El时面积的计算方法。
4.6.6规定室内装有排气扇等机械换气设备时,室内给气口的大小和位置不受限定,因机械排气室内呈微负压,故不会缺氧。
4.6.7规定室内直排式燃具热负荷与排气风量的对应关系,以及对排气扇的风压要求等。
4.6.8规定住宅排气道应用技术条件。
1吸油烟机风量(300~500)m3/h为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的规定。
不同排烟罩下允许的燃具热负荷为1995年日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规程》的规定。吸油烟机低档(弱)使用时的风量一般为(300~500)m3/h,允许的燃具热负荷可按风量除以30m3/(kW·h)或20m3/(kW·h);风量为300m3/h时,其燃具热负荷最大值为10kW或15kW;风量为500m3/h时,其燃具热负荷最大值为17kW或25kW。
安装燃具房间环境空气中因燃具运行故障和烟道倒烟等问题引起的CO含量不得超过0.02%和CO2含量不得超过2.5%,为欧洲《燃气热水器》EN 26和《按照燃烧产物排放方法进行燃气用具分类的欧洲方案》PD CR 1749的规定。本规程第C.0.2条(共用烟道)作了相同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规定有毒燃气(人工煤气)加臭量时,要求当人工煤气泄漏,环境空气中CO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6.9规定排气管和给排气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CJ/T 198和《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CJ/T 199等标准的规定,一般与燃具同时供应。
1规定排气管和给排气管应直接与大气相通,可设置在墙壁或屋顶上。
2规定给排气管的同轴管和强制排气的排气管水平穿过外墙排放时(即在屋顶下排放),为防止雨水流入室内燃具,故应坡向外墙并向下倾斜,其安装尺寸为通用做法;规定给排气管分体管应在0.5m范围内安装,以确保平衡给排气。规定自然排气的水平排气管应坡向燃具,防止冷凝水外流;燃具应有防倒烟装置,并应在屋顶之上的非正压区设风帽,以防止倒烟。
3规定冷凝式强制排气燃具排气管的安装坡度,确保冷凝水往回流(流向燃具);以及冷凝式燃具同轴给排气管的两种安装方式(可任选其一)。
1)室内部分坡向燃具,以使冷凝水流向燃具;室外部分坡向室外,以防止雨水进入。室内外两部分之间有一个夹角。
2)同轴管内外管固定焊接前,使内管坡向燃具,外管坡向室外,以便冷凝水流向燃具,并能防止雨水进入。
4规定燃具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防止烟气泄漏室内。接口处的搭接长度不小于30mm是保证气密性的良好措施,等同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规定。
5规定穿墙孔的间隙要填充和密封,以防烟气或雨水等流入室内。
4.6.10规定穿建筑物外墙的燃具烟道终端排气口距门窗洞口及地面的最小净距,以防外排烟气重新进入室内,以及雨雪对排烟口的影响。
燃具水平烟道终端排气口设在烟气不易扩散的部位(建筑物拐角或上部有遮挡处)时,烟气易进入门窗洞口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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