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燃具及其配套使用的给排气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等,应根据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
3.1.2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3燃具节能和节水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燃具选型原则宜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3.1.4安装燃具的建筑应具有符合燃具使用要求的给水、排水、供暖、供电和供燃气系统。
3.1.5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3.2 城镇燃气
3.2.1城镇燃气的类别和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规定。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3.2.2燃具前供气压力的波动范围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压力Pn之内;当海拔高度大于500m时,燃具额定压力Pn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3.3 烟气排放
3.3.1安装敞开式燃具时,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时应设置换气扇、吸油烟机等强制排气装置。
有直通洞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3.3.2安装半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具有防倒烟、防串烟和防漏烟结构的烟道排烟。
3.3.3安装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给排气管排烟。
3.3.4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阳台等部位。
3.4 安全监控
3.4.1城镇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3.4.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验收和维护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规定。
3.4.3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 347的规定。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的规定。
3.5 建筑设备
3.5.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热水供应系统、采暖系统和供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标准的规定。
3.5.2室内燃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您可以选择一种方式赞助本站
支付宝转账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