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4.6.1室内燃具自然换气装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4.6.2室内燃具机械换气装置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4.6.3排烟罩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Ⅰ型排烟罩的结构应完全覆盖火源,并做成利于捕集烟气的形状。I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
2Ⅱ型排烟罩的结构应覆盖火源的周围部分。Ⅱ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
4.6.4固定式百叶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百叶窗最小间隙应大于8ram,安装的防虫网应便于清扫。
2百叶窗的有效开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Ae=a·An (4.6.4)
式中:Ae——百叶窗的有效开口面积(cm2);
a——百叶窗的开口率,可按表4.6.4取值;
An——百叶窗的实际面积(cm2)。
4.6.5门、窗间隙可作为部分给气口面积,门、窗间隙的有效面积可按表4.6.5的规定取值。
4.6.6室内装有排气扇等机械换气装置时,可不限制给气口的位置和大小。
4.6.7室内直排式燃具排气扇的排气量宜符合本规程表4.6.2的规定。通过外墙水平排放时,排气扇的风压不应小于80Pa(静压)。
4.6.8室内吸油烟机与住宅共用排气道连接时,排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吸油烟机的风量应取(300~500)m3/h;与吸油烟机配套燃具的额定热负荷要求的排气量应符合本规程表4.6.2的规定;燃具安装房间环境空气中的CO含量不应大于0.02%,CO2含量不应大于2.5%。
2吸油烟机的风压不应小于排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排气系统的总阻力应采用排气道说明书的规定值。
3灶具的同时工作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取值。
4吸油烟机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吸油烟机》GB/T 17713的规定。
5排气道的材料及质量(强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的规定;排气道应有足够的排气能力,排气道的结构应有良好的防倒烟和串烟的功能,排气道的结构和横截面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6.9燃具用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CJ/T198和《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CJ/T 199等标准的规定,其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吸气/排烟口应直接与大气相通。
2强制排气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同轴管水平穿过外墙排放时,应坡向外墙,坡度应大于0.3%,其外部管段的有效长度不应少于50mm;给排气管的分体管应安装在边长为500mm正方形的区域内。自然排气的排气管水平穿过外墙时,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应有防倒烟装置。
3冷凝式燃具的排气管应坡向燃具,其同轴给排气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室内部分应坡向燃具,室外部分应坡向室外。
2)同轴管的内管(排气管)应坡向燃具,冷凝水流向燃具;同轴管的外管(给气管)应坡向外墙,应防止雨水进入。
4燃具与排气管和给排气管连接时应保证良好的气密性,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mm。
5穿墙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与墙的间隙处应采用耐热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件做密封防水处理。
4.6.10穿外墙的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6.10的规定。距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3m。烟道终端排气出口应设置在烟气容易扩散的部位。
4.6.11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应设置给气口和换气口,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横截面积均应大于烟道的横截面积。给气口应设在房间下部,换气口应设在房间上部(烟道上部),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直通大气。
4.6.12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道安装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充分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
2当烟道总长L<8m时,烟道的高度应满足下列计算值。
式中:H——烟道高度(m);
n——烟道上的弯头数目;
L——从防倒风罩开口下端到烟道风帽高度1/2处的烟道总长度(m);
l——已知烟道水平部分长度(m);
AV——烟道的有效截面积(cm2);
f——燃具热负荷(W)。
3烟道水平部分的长度应小于5m,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坡向燃具的坡度。
4烟道的弯头宜为90°,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
5烟道的高度宜小于10m。
6防倒风罩以上的烟道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30cm。
7烟道顶端应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出口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6.13条的规定。
4.6.13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囱风帽与屋顶和屋檐间的相互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囱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应大于0.6m。
2当烟囱水平方向1m范围内有建筑物屋檐时,烟囱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0.6m以上。
3当邻近有建筑物时,烟囱风帽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阴斜线内为正压区)。
4.6.14独立烟道的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层住宅(1层~3层)和多层建筑(4层~6层)宜设独立烟道。
2独立烟道应有防止倒烟的措施。
3烟道的抽力(余压)应符合本规程第4.6.17条的规定要求。
4.6.15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图C.0.1)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烟道的高度宜为层高,并应大于2.0m,其净截面积不应小于燃具排烟口截面积,并不得小于0.015m2;主烟道出口距支烟道入口不应小于6m,主烟道的净截面积应在满足烟道抽力的前提下通过计算确定。
2支烟道出口与主烟道交汇处应设烟气导向装置;当同层有2台燃具时,应分别设置支烟道和烟气导向装置,其出口高差应大于0.25m。
3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可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不得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共用烟道的结构和横截面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6.16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4.6.17燃具用烟囱的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热负荷小于30kW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3Pa;
2当热负荷大于等于30kW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10Pa。
4.6.18烟囱抽力和出口横截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DPy——烟道、烟囱或连接管垂直管段的抽力(Pa);
H——产生抽力管段的高度(m);.
tk——外部空气的温度(℃);
ty——管道中烟气的平均温度(℃);
P——大气压力(Pa);
Ay——烟囱出口横截面积(m2);
Vy——烟囱出口烟气流量(m3/h),烟气流量可依据本规程表4.6.1和表4.6.2中的最小排气量确定;
uy——烟囱出口烟气流速(m/s),当自然排烟时取(3~5)m/s,机械排烟时取(6~8)m/s。
4.6.19燃具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个烟道。
4.6.20密闭式燃具可使用倒T形、U形、分离型等共用给排气烟道。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尺寸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倒T形烟道(图D.0.1-1)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贯穿建筑物的垂直烟道,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
2)设置贯穿建筑物的水平给气道或设置中和压力区的单独空气进口。建筑物下面中和压力区的烟道基座应有防止碎石落入下面区域的可拆卸格栅,烟道基座和格栅应标识烟道用途。
3)烟道横截面积可按本规程表D.0.2-1和表D.0.2-2的规定执行。
2U形烟道(图D.0.1-2)应符合下列要求:
1)U形烟道两侧的通道,应建成贯穿建筑物的垂直烟道,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
2)燃烧用空气应由建筑物顶部通过靠近烟道并在底部与其连通的垂直烟道提供。
3)U形烟道横截面积应是倒T形烟道横截面积的1.25倍。
4)当烟道横截面为矩形时,长度不得大于宽度的1倍。
3分离型烟道(图D.0.1-3和图D.0.1-4)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贯穿建筑物的分离式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并吸入燃烧用空气。同轴型烟道的结构见本规程图D.0.1-3,并列型烟道的结构见本规程图D.0.1-4。
2)安装冷凝式燃具的烟道下端应设置冷凝液排除装置,见本规程图D.0.1-3中A1和A2。
3)给排气下端不连通的烟道(正压烟道,见本规程图D.0.1-3中A2)不应安装自然给排气式燃具,安装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烟道上应安装止回排气阀。
4)强制给排气式燃具不应与其他任何器具背对背安装。
5)同轴型烟道给排气管的横截面积可按本规程表D.0.2-3和表D.0.2-4的规定执行。
4屋顶烟道端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出口应高出屋顶25cm。
2)烟道出口距外墙或女儿墙等构筑物不应小于1.5m,当小于1.5m时,其出口应高出外墙或女儿墙。烟道出口应避开正压区。
5建筑物顶层燃具空气进口处烟道(U形和倒T形烟道)中CO2最大浓度应为1.5%(按天然气计算,分离型烟道除外)。
4.6.21密闭式燃具与共用给排气烟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应按说明书规定安装,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不得反向与烟道连接(给排气口不得接反)。
2燃具与烟道连接后,空气进口和烟道插口与烟道壁之间的间隙应密封。
3共用给排气烟道不应与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密闭式燃具连接。
4.6.22冷凝式燃具的烟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系统的类型应为强制排气式或强制给排气式。
2烟道风帽距墙壁和门、窗洞口的距离应能防止烟气中的水蒸气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3烟道系统的材料应能适应弱酸性的冷凝液。
4烟道系统应有收集和处理冷凝液的措施;未经稀释或处理的冷凝液不得直接排入建筑物的下水道(耐腐蚀的非金属系统下水道除外)。
4.6.23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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