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94-2009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4月7日以第27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是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第2章术语,第3章基本规定;
2 原规范第2、3、4、5章的内容汇编为本规范第3、4、5、6、7章;
3 第4章是在原规范第2章的基础上,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室内燃气管道检验的内容;
4 第5章是在原规范第3章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燃气计量表安装检验的内容;
5 第6章是在原规范第4章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检验的内容;
6 第7章是在原规范第5章中第5.5节的基础上,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7 第8章是对原规范第6章中有关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1 总则
1.O.1 提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标准,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
1.O.2 对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城镇燃气室内管道和设备工程。燃气户外引入管和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也属于本规范适用的范围,燃气厂、站的设备本体(包括燃气发电机组、燃气调压装置、燃气加气装置、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设备)、燃气锅炉本体及工业企业用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所指压力均为表压。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规定见表1;对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规定见表2。
表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 | 最高压力 | |
工业用户 | 独立、单层建筑 | 0.8 |
其他 | 0.4 | |
商业用户 | 0.4 | |
居民用户(中压用户) | 0.2 | |
居民用户(低压用户) | <0.01 |
1.0.3 明确了燃气通气的时机、通气的责任单位和工作职责划分的界线。燃气供应单位一般是指当地的燃气公司。
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各参建单位参加,并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1.0.4 本规范为指导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综合性规范,所提出的是基本要求,因此城镇燃气室内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主要有: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4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6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
7 《铜及铜合金焊接及钎焊技术规程》HGJ 223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1O 《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GB/T 12605
1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
1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1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7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2 术语
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范围仅适用于本规范。
2.0.1 本条所指的燃气室内工程的燃气管道包括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之间的管道、燃气外爬墙管道和沿屋顶敷设的燃气管道。
2.O.7 “辅以必要的检查工具”一般指低倍放大镜。
2.0.8 引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2.0.49条。
2.O.9 引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2.0.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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