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是对从事室内燃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燃气工程施工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配套工程根据消防有关法规的规定,其资质由消防主管部门颁发。
本条编制依据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3.1.2 焊接连接的钢质管道一般敷设于重要的或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因此对焊接人员的资格提出要求是必要的。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受监察的压力管道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条所指“压力管道”是指受监察的压力管道,对于从事受监察的压力管道以外的钢质管道的焊接,其焊接人员资格可参照本款的要求执行。焊接人员的考试及管理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72002]109号)。
焊工间断焊接时间较长后,操作手法容易生疏,难以保证焊接质量,因此再次上岗前还应进行考试,以适应该工程对焊接质量的要求。考试的组织部门可以为施工单位的焊工考试委员会等具有培训考试资格的机构。
3.1.3 从事燃气铜管钎焊作业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以保证铜管钎焊的质量。同时,钎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焊工的作业范围,因此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以确保作业安全。
3.1.4 薄壁不锈钢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及铝塑复合管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的上岗资格,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统一规定。为了保证上岗人员正确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强调上岗人员应经技术培训。
本条所说“相关部门”可以是具有培训能力的管材生产单位、施工企业的培训主管部门或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等。
3.1.5 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按图施工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必须执行。本条强调了设计文件的地位,当设计文件有误或因现场条件的原因不能按设计文件执行时,必须事先经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洽商函等。
3.1.6 施工方案对指导工程施工、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明确验收标准具有实效,同时便于监理或建设单位依据此进行检查。
3.1.7 主控项目是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由于主控项目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当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时,原则上应进行返修(返工)处理,特殊情况下,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处理。
返修:在原有基础上,对不合格的问题进行处理。
返工:将原有不合格的项目拆除,重新安装。
当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返修(返工)处理后,应重新进行合格点率的计算。
3.1.8 本条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6章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
“工程完工”既可以是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完成,也可以是已按设计文件施工完成。本条强调的是每一项工作完成,均应在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参与下,按一定的工作程序所进行的验收工作。
对无监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均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3.1.9 此条为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的处理原则。因燃气工程的安全特殊性要求,故对存在的超标准缺陷一般均应按要求进行返修(返工)处理。当设计变更文件对该超标准缺陷有特殊处理要求(如放行)时,对相应的文件应存档备查。
3.1.10 本条编制依据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1条。
3.1.11 当以下条文规定进行计数检查时,计数的划分按此规定。
1 本款20m以上的直管段主要是指干管和公共区域的分支管。
3.2 材料设备管理
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调压器(箱)、防爆电气、电线电缆、电焊条、铜合金管材、压力仪表、燃气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等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国家规定对这些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必须对生产许可证或计量器具许可证进行核查。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索取相应的资料。
不符合规定要求是指产品的认证文件不齐全。
3.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出厂合格文件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有些产品应有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对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说明书,按国家规定需要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的,还应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室内燃气管道在安装前应按下列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1 燃气管道的管材应采用下列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管道:
1)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2)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3/T 3091
3)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4)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5) 《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
6) 《铝塑复合压力管》GB/T 18997
2 燃气管道及阀门的连接管件和附件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1)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GB/T 3287
2) 《六角头螺栓》GB/T 5780~5784
3) 《六角螺母》GB 6170~6171
4) 《平面、突面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GB/T 9119
5) 《凸面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JB/T 81
6) 《卡套式直通管接头》GB/T 3737
7) 《卡套式可调向端三通管接头》GB/T 3741
8) 《卡套式焊接管接头》GB/T 3747
9) 《铜管接头》GB/T 11618
10) 《建筑用铜管管件》CJ/T 117
11) 《管路法兰技术条件》JB/T 74
12) 《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 190
13) 《铝塑复合管用卡套式铜制管接头》CJ/T 111
3 燃气阀门应采用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阀门:
1) 《钢制阀门一般要求》GB/T 12224
2) 《城镇燃气用球墨铸铁、铸钢制阀门通用技术要求》CJ/T 3056
3) 《家用燃气具旋塞阀总成》CJ/T 3072
4)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CJ/T 132
4 燃具和表具与燃气管道连接使用的软管可采用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软管:
1) 《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
2)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
3) 《液化石油气(LPG)橡胶软管》GB 10546
5 燃气用垫片应采用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产品:
1) 《平面型钢制管法兰用石棉橡胶垫片》GB/T 9126.1
2) 《管法兰用非金属平垫片技术条件》GB/T 9129
3) 《管法兰用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GB/T 13404
4) 《管法兰用金属包覆垫片》GB/T 15601
3.2.3 加强对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对提高工程质量是非常必要的。根据燃气室内工程的特点,本条强调验收检查的主要项目是质量合格文件和产品实体的观感质量,即主要检查外观有无损伤、包装有无损坏。若包装有损坏,说明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较大的外力,因此在检查中应引起特别的注意。当对实物质量或质量合格文件有怀疑时,为保证检验取样的公正性,应在监理或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抽取样品进行送检复验。
该条明确了进场检查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是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机构。
3.2.4 燃气设备一旦存在质量隐患,将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把好安装前的质量检查至关重要,对进口设备也应如此,一旦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组批的原则:同一合同、同一供货厂(商)、同一批到达口岸的产品。
3.3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3.3 工程验收单元可参照下列内容进行划分:
1 单位(子单位)工程
1) 具有独立的施工合同、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对安装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2 分部(子分部)工程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设备的性质确定;
2) 当分部工程量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楼栋号、区域、专业系统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有些小工程,如食堂、室内燃气设施改造、扩容等,若完全按正规项目对验收单元进行要求时,则显过于繁琐,因此本款是对简化验收环节的程序要求。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验收单元的划分,并据此执行,监理单位按方案的划分进行验收。
3.3.5 检测设备、计量仪器的准确性影响着检验的结果,根据计量法规的规定,必须定期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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