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6.1 一般规定
6.1.1 本规范3.2.1条和3.2.2条为强制条文,其要求也适用本条文。对燃具和用气设备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以保证用户使用的安全。
6.1.3 本条编制依据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4和第10.5节的有关规定。
6.1.4 按设计文件要求正确安装烟道才能保证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正常燃烧。
6.2 家用燃具
主控项目
6.2.2 本条操作时说明书中未说明的内容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6.2.3 本条规定,基本采用辽宁省建筑标准化办公室出版的《煤气设计手册》城市住宅与公共建筑部分中相关条款,同时参照了北京、上海等地的有关技术规定,可方便操作,易于维修管理,保证正常燃烧。
6.2.5 软管连接是安装中的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点,必须进行检查。
6.2.6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6.3 商业用气设备
主控项目
6.3.1 本条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强制性条文。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均为通风不良场所,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可达到泄漏及时报警、自动熄火、快速切断气源,避免造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负面影响。
6.3.2 本条规定主要从安全卫生,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
1 综合了炊事人员一般身高、体形,房间的健康卫生标准,操作互不影响等因素作出的规定;
2 不小于1.5m宽度的通道是考虑到方便通行和紧急疏散的需要;
3 采取本措施可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一般项目
6.3.3 燃烧器对准锅中心,可以保证火焰分布均匀。燃烧器与锅底距离大,造成燃烧时间长,浪费能源;燃烧器与锅底距离小,容易形成火焰外溢。燃气灶环孔周围保持足够空间,可保证二次空气畅通。
6.3.4 如操作不当或灶前阀门泄漏发生事故时,爆破门先损坏,可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6.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
主控项目
6.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为了保证安全,避免由于通风不良、漏气、不完全燃烧而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10.6.9条规定: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业房间内。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
6.4.2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用气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4.4 非通用产品受到材料、制造工艺和生产厂能力等等因素限制,对产品检验要求有所提高。第2款具体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10.6节共9条的有关规定。
6.4.5 主要是保证用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1 是为了防止万一发生燃气脱压或操作不当时,空气进入燃气管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可能;
2 对燃气和空气而言,任一气体脱压或超压均可能造成事故给生产带来损失,故当压力低于或超过正常燃烧所需压力时要报警,便于及时发现采取措施;
3 对于封闭式的炉膛及烟道如不设置必要的泄爆装置,或即使有了泄爆装置但泄爆面积不够,一旦发生爆炸就会产生炸坏炉膛或烟道的事故。泄爆装置应安装在避开人流或经常有操作的部位,以免泄爆时伤人。
一般项目
6.4.6 主要是便于今后对设备和管道的维护保养,安全操作。
6.5 烟道
主控项目
6.5.1 烟道符合设计要求,可保证烟道具有良好的抽力,保证用气设备正常燃烧,达到最大热效率。
6.5.2 一定的烟道抽力能保证烟气的顺利排出室外。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10.7.8条中规定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负荷30kW以下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3Pa;
2 热负荷30kW以上的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余压)不应小于1OPa;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工业窑炉的烟道抽力不应小于烟道系统总抽力的1.2倍。
一般项目
6.5.5 对烟道进行保温是为了保证出口排烟温度高于烟气的露点。
7 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
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1条的规定中商业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为0.4MPa(表压)。
7.1.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6条的具体要求为: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7.1.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7节共有10条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烟道施工时均应执行。
7.2 管道
7.2.1 本条所指的规定具体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中第12.1、12.4节的规定。引入管阀门后管道的试验按本规范第8.2、8.3节的相关要求执行。
7.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23条第3款的规定编制。
7.2.4 本条中放散管设置的依据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39、10.2.40条的规定。
7.3 调压装置
主控项目
7.3.4 本条所指相关规定具体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6.2、6.6.3、第6.6.6条和第6.6.8条。
一般项目
7.3.5 本条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中11.3.4相同。
7.4 自控安全系统
主控项目
7.4.1 本条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10.5.7条的规定编制。
7.4.2 手动快速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10.5.3、10.8.3、10.8.4条的规定编制。
7.4.3 本条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10.8.2条的规定编制。
7.4.4 本条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10.5.7条的规定编制,自动灭火系统除自动喷水系统外,尚有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具体操作实施应依据设计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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