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于3月1日起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得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城镇燃气企业有故意瞒报、虚报信息,未经批准进行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纪录。
《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省辖市、县(市)依照政府定价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城镇燃气销售价格,由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配气价格、税费组成。应“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和调整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同一城镇燃气的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当统一,远离主城区、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独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办法》规定,配气价格每3年校核一次。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测算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的,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实施定调价时,必须进行成本监审,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成本监审。《办法》还鼓励市县在城镇非集中供热区域,结合本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与其他方式采暖成本及环境成本的比较等因素,保障基本住房面积采暖需求,以采暖季为计价周期,合理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探索建立城镇居民独立采暖气价制度。(记者 覃岩峰)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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