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住宅燃气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indoor ga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Tianjin
DB29-214-2012
J12193-2012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
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 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2] 号)文件要求,规程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类燃气企业和科研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城镇燃气、天然气管道及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器、燃烧器具、给排气、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质量验收。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政编码:300384)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本规程参编单位: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金雄、陈云玉、刘 斌、吴 旭阎海鹏、高 勇、王 斌、宣大民、王红妹、黄欣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金石坚、玉建军、魏若奇、白丽萍、张 琳、高秀民、李福森
1 总则
1.0.1 为保障住宅燃气应用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设计和施工安装,使工程设计和施工安装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应用工程的设计、安装和质量验收。
1.0.3 住宅燃气应用工程的设计、安装和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1.0.4 住宅燃气应用工程采用的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1.0.5 住宅燃气应用工程设计、安装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燃气应用工gas engineering of residentialbuilding
指住宅燃气工程系统。当使用天然气时,指由天然气引入管到各用户燃具之间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燃气表及燃具等;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指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连接管道及燃具等。
2.0.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及管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3 引入管 service pipe
靠近住宅的室外燃气管道(楼前管或配气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0m高处)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
2.0.4 水平干管 horizontal main tube
从引入管或立管引出,水平敷设向多户供应天然气的总管。
2.0.5 立管 service riser tube
从引入管或水平干管引出,垂直敷设向多户供应天然气的总管;高层住宅分区供气时,可形成主立管和支立管。
2.0.6 支管 branch Pipe
从立管或水平干管引出,向单户供应天然气的分支管道。
2.0.7 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室内墙体、地面内。
2.0.8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厨柜及装饰层内。
3 城镇燃气
3.1 质量、类别和特性
3.1.1 燃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2应具有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加臭剂的质量和添加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有关规定。
3 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3.1.2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规定采用。
3.2 燃气供应方式
3.2.1 住宅天然气供气系统宜采用低压供气,供气压力应小于10kPa,燃具的额定压力Pn应为2kPa,燃具前的压力波动范围应为0.9~1.4Pn。
3.2.2 当采用由室外中压管道供气方式时,应在室外将天然气调压至低压后再进入住宅内。沿外墙敷设燃气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4MPa。
3.2.3 当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方式时,燃具的额定压力及其波动范围应为2.8±0.5kPa。
4 天然气管道及设备
4.1 管道计算流量
4.1.1 居民生活用燃气的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h=∑KNQn (4.1.1)
式中:Qh —居民生活用燃气的计算流量(m³/h);
K —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采用;
N —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户)的数目;
Qn —燃具的额定流量(m³/h)。
4.1.2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额定流量可根据燃具额定热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4.2 管道阻力损失
4.2.1 采用区域调压站低压供气时,住宅内低压天然气管道(从引入管至燃具前)的阻力损失不宜大于400Pa。
4.2.2 计算住宅内低压天然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应考虑因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力;天然气的附加压力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计算。
4.3 管道水力计算
4.3.1 当住宅燃气管道采用内壁光滑的钢管、铜管、铝塑复合管等时,管道内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规定的水力计算公式或依据其编制的“中、低压天然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表(Pa/m)”、“天然气中、低压管道水力计算图”计算确定,也可采用经过验证的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4.3.2 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2 管道敷设长度乘以管件、阀门等的当量长度修正系数;当管件、阀门设置于住宅引入管、立管和水平干管上时,其修正系数取1.2,当管件、阀门设置于户内支管上时,其修正系数取 3.0(支管长度为2~3m)。
4.3.3 不锈钢波纹管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可依据实验得出的水力计算图表计算确定。
4.4.1 住宅燃气管道管材和管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也可选用同等性能及以上的其他管材和管件;管材和管件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住宅燃气管道管材和管件的应用条件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4.4.2 暗埋住宅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4.4.3 燃具连接用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废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的规定值采用。
4.4.4 燃具连接用软管的选型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锈钢波纹软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规定;
2 橡胶软管的质量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4.5 带管螺纹接头的燃具连接用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2.0m,软管应与燃具配套同箱(盒)包装供应。
表4.4.1 低压燃气管道管材和管件的应用条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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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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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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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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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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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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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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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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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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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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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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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锻铸铁螺纹管件
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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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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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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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加厚管PN≦0.4MPa
2 铸铁管件PN≦0.01MPa
3 钢或铜管件PN≦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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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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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缝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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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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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制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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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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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法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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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室内管壁厚不得小于3mm
2引入管壁厚不得小于3.5mm
3屋面、外墙、半地下室管壁厚不得小于4mm
4 地下室管壁厚不得小于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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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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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壁不锈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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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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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管件
卡套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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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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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式氩弧焊
卡套式机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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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壁厚不得小于0.6mm
2 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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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波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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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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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制管件和铜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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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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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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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壁厚不得小于0.2mm
2 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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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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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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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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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管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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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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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钎焊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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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为A型管或B型管
2 暗埋管应是覆塑管或专用涂层管
3 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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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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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塑复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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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997.1
GB/T 18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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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式管件
卡套式管件
卡压式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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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110
CJ/T 111
CJ/T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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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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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 防紫外线、防热和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室外设套管)
3 室内、表后
4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
前 言
4.5 管道敷设
4.5.1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4.5.2 燃气管道敷设在通风不良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和紧急切断等保护装置。报警器与机械通风和紧急切断装置应联动。
4.5.3 住宅室外燃气管道的防雷、防静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4.5.4 燃气管道设置不得损坏住宅的承重结构和耐火性能。
4.5.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4.5.6 燃气管道宜明设。
4.5.7 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立管和水平干管宜设置在便于检修处,其与非用气房间门、窗洞口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
2 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4.5.8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无外窗或外窗仅用作采光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当确需敷设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壁厚不小于4mm的无缝钢管。除仪表、阀门可采用丝扣连接外,其他接口均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焊口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应有良好的通风和事故、检修用防爆照明设施。
3 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并应符合本规程第8章的相关要求。
4 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其泄放口应接至地面安全处,高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
5 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起居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6 消防控制中心或监视室应有各点报警和紧急切断阀启、闭状态等的显示装置。
4.5.9 燃气管道敷设在有外窗且通风良好的半地下室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5.8条的规定(第3和6款除外)。
4.5.10 高层住宅燃气管道敷设应考虑地震和风的影响。
4.6 引入管
4.6.1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时,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符合本规程第4.7.1条的规定,且引入管阀门应设在室外,并应有保护措施。
2 燃气引入管宜采用沿外墙出地面后穿墙引入的方式。在室外明设管段上端的弯曲处应设不小于DN15的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在中端的直管段处应设活接头或法兰。
3 燃气引入管可埋地穿过无地下室、半地下室和暖气沟的住宅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引入管进入住宅后应沿墙直接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4.6.2 燃气引入管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二者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燃气引入管与地下管沟或下水管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6.3 燃气引入管穿过住宅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管内,燃气引入管和套管的做法和选型应考虑建筑物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4.6.4 当住宅的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燃气引入管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补偿措施:
1 加大穿墙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管补偿器。4.6.5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操作方便的位置,室内安装高度宜为0.3~0.8m;设置在室外的引入管阀门应有保护措施。高层住宅引入管除在室内设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4.7 水平干管
4.7.1 燃气水平干管可敷设在住宅建筑符合下列要求的场所: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的有外窗的外走廊。
2 敞开式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层住宅可采用无缝钢管或加厚型镀锌钢管。
2)高层住宅局部水平穿越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并设钢套管保护。当设钢套管保护确有困难时,采用的无缝钢管不
应有接头;当有焊接接头时,焊口应 100%射线照相检验;且应设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等保护装置。
3 有对外的门、窗或窗井的设备层或管道层内。
4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
5 外墙或屋面上。
4.7.2 燃气水平干管不应穿过住宅建筑的沉降缝(变形缝、抗震缝等);当必须穿过时,可根据结构变形量大小,在穿墙处开适当的孔洞,并在沉降缝两侧的管道上设金属软管或波纹管补偿器。
4.7.3 燃气水平干管严禁穿过防火墙。
4.7.4 燃气水平干管不应暗埋在室内土层、地面混凝土层和楼顶板内。
4.7.5 燃气水平干管应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
4.8 立管
4.8.1 燃气立管宜敷设在厨房、阳台内靠近实体墙的角落里。多层住宅的燃气立管可敷设在敞开式楼梯间内,并应采用无缝钢管或加厚型镀锌钢管。
4.8.2 燃气立管不应敷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内。4.8.3 燃气立管设置在管道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立管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不宜设置阀门等附件,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 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 每隔4~5层应设1个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两个探测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6 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7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8.4 高层住宅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4.8.5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8.6 高层住宅燃气立管的附加压力可采取以下调节措施:
1 在用户燃气表前的支管上设低—低压调压器;
2 多根立管分段调压;
3 在立管上分段设调节用阀门。
4.8.7 立管支架的间距应符合本规程第4.12节的规定。
4.9 支管
4.9.1 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焊接接头除外)。
当穿过卫生间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套管内,套管不得有接头。
4.9.2 燃气支管宜明设,如暗埋或暗封时,应符合本规程第4.9.3和4.9.4的规定。
4.9.3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应有接头(焊接接头除外)。
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角钢或钢盖板进行保护。暗埋的柔性管道进出墙面的部位应有钢套管保护。
3 暗埋管道必须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4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
4.9.4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应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4.10 阀门
4.10.1 住宅燃气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宜采用球阀,设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
2 调压器前;
3 燃气表前;
4 燃具前;
5 放散管起点。
当调压器和燃气表相近时,二者之前可设置一个阀门。
4.10.2 阀门的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公称尺寸DN和公称压力PN应与相连接的管道匹配;
2 燃具前的阀门出口为软管连接时,其进、出口应采用管螺纹连接方式,阀门进口的管螺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管螺纹》GB/T 7306的规定;阀门出口的管螺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55°非密封管螺纹》GB/T 7307的规定。
4.10.3 燃气支管与灶具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宜设带过流或超压、欠压等切断功能的灶前阀。
4.11 套管
4.11.1 室内燃气管道穿过墙体、楼板或地板时必须加套管。套管与墙体、楼板或地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4.11.2 套管的公称尺寸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值采用。
4.11.3 室内燃气管道套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燃气管道穿过住宅墙体时,套管两端应与墙体两侧的装饰面平齐。
2 当燃气管道穿过住宅楼板或平台时,套管下方应与楼板或平台平齐;套管上方应高出装饰后地面50 mm。
4.11.4 穿越墙体、楼板或地板等处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任何型式的连接接头。
4.12 支架
4.12.1 燃气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的规定值采用。
4.12.2 燃气管道固定支架的最大间距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燃气管道固定支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本规程第 4.13.3条第2款的规定。
2 管段因膨胀产生的推力不得超过固定支架所能承受的推力。
4.12.3 燃气管道固定支架应考虑支管的位移,支管的位移量不应超过40 mm。
4.12.4 高层住宅燃气立管固定支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部应设固定支架。
2 高度60m~120m时,至少应增设1个固定支架。
3 高度大于120m时,至少应增设2个固定支架;立管每延伸120m再增加1个固定支架。
4 2个固定支架之间应设补偿器。
4.12.5 支管末端燃具前阀门处应设固定支架。
4.13 热补偿
4.13.1 住宅燃气管道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住宅内取20℃;
2 无空气调节的住宅内取40℃;
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4.13.2 燃气管道自然补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弯管转角小于150°时,可用作自然补偿;大于150°时,不可用作自然补偿。
2 自然补偿可采用L形直角弯、Z字形折角弯及空间立体弯三类。
3 自然补偿的管道臂长不应超过20m~25m,热伸长量(支管位移量)不得超过40mm。
4 L形和Z形自然补偿管段的短臂长度可采用公式计算得出或线算图查出。
5 空间立体弯管段的自然补偿能力应通过计算确定。4.13.3 补偿器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偿器应采用∏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2 补偿器的补偿能力应为管道最大热膨胀量的1.5~2.0倍。
3 补偿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2个固定支架之间应安装1个补偿器;
2)∏形补偿器宜设置在 2个固定支架中心部位,波纹管型补偿器宜靠近固定支架处设置。
4.14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4.14.1 应对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之间的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燃具前阀门至燃具之间的管道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的规定。
4.14.2 自引入管阀门至室外燃气管道之间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4.14.3 试验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不得使用燃气。
4.14.4 不参与强度试验的调压装置、燃气表、安全设备等应与进行强度试验的燃气管道隔断,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记录。
4.14.5 强度试验前,管道应吹扫干净,吹扫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不应使用燃气。
4.14.6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且不得低于0.1MPa。燃气管道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口,无渗漏、压力表无压降为合格。
4.14.7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5kPa。燃气管道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5min,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表无压降为合格。对有覆塑层的管道,还应检查包覆层端面的严密性,在试验压力下的稳压时间不得少于1h,并不得有渗漏现象。
4.14.8 燃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
4.15 防腐
4.15.1 住宅钢质燃气管道应采取腐蚀控制措施。当燃气管道设置在潮湿、有腐蚀性介质的环境或穿越地板、墙体的套管内时,应采取特别加强的防腐蚀措施,暗埋的燃气管道应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4.15.2 镀锌钢管、覆塑铜管和不锈钢波纹软管等管材的防腐层和覆塑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5.3 燃气管道的防腐和涂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明设钢管、暗封敷设钢管及其管件连接部位的防腐和涂漆,应在检查、试压合格后进行。
2 室内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在除锈后先刷二道防锈底漆之后再刷二道黄色面漆。
3 引入管埋地部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室外埋地管道的要求进行防腐。
4.16 调压装置
4.16.1 调压装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选型时应充分考虑下列技术条件:
1 调压装置的进出口压力及最大、最小流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2 调压装置超压、欠压防护装置的性能和设置要求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6.2 高层住宅调压箱进出口压力的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 出口压力应按调压器出口至用户终端燃具间的系统阻力(△P≤0.8kPa)和燃具额定压力(Pn=2kPa)确定。
174.16.3 高层住宅燃气支管上设置用户低—低压调压器时,其进出口压力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进口压力应小于10kPa。
2 出口压力应根据调压器出口至燃具间的系统阻力(△P≤0.4kPa)和燃具额定压力确定。
3 燃具前压力应在0.9~1.4Pn(燃具额定压力)范围内。
4.17.1 燃气表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选型时应充分考虑下列技术条件:
1 燃气表的进出口压力及最大、最小流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2 宜采用带安全切断功能的远传表和智能表,其性能和设置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燃气表的流量应依据用户所有燃具同时使用时的总额定热负荷计算确定。
4.17.2 管道燃气用户应每户单独设置燃气表。
4.17.3 燃气表的安装部位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表应设置在厨房内或户外公用部位,不得设置在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楼梯间内。
2 燃气表应靠近燃气立管。
3 燃气表应明装,如需安装在厨房吊柜或低柜(操作柜)内时,吊柜或低柜的门应向外开,柜门上的通风口或百叶窗的通风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3柜底面积。
4 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燃气表与燃气灶应错位安装,不得安装在灶具的正上方。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5 燃气表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装饰后地面不得小于10cm。
6 燃气表与电气设备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
4.17.4 燃气表与刚性管连接时,进出口接管应有托架固定;燃气表与半刚性管和柔性管连接时,燃气表底部应有托架支撑。
4.17.5 燃气表安装部位的环境温度宜为0℃~45℃。
5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器
5.1 设置
5.1.1 住宅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设置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住宅内。
5.1.2 住宅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且室温不应高于45℃。
5.1.3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2 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 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3 钢瓶不得与煤、油或其他城镇燃气的燃具同时设置和使用。
5.2 选型
5.2.1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选用15kg单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的规定。
5.2.2 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应与燃具匹配。
2 调压器为2台燃具同时供气时,应选择双出口调压器。
3 使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宜选择带过流切断装置的多功能调压器,橡胶软管接头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橡胶软管的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4节的规定。
4 调压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50的规定。
5.3 安装
5.3.1 调压器与燃具连接的橡胶软管不应有接头或三通,橡胶软管不应穿墙。
5.3.2 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压紧螺母(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的防脱措施。
6 燃烧器具
6.1 一般规定
6.1.1 燃具铭牌上规定使用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一致。
6.1.2 燃具的水压、水量、电压、频率、功率等应适应住宅供水、供电系统提供的条件。
6.1.3 燃具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4 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燃气热水器应选用半密闭强制排气式和密闭式。
3 燃气采暖热水炉应选用密闭式。
6.1.5 燃具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2 天然气燃具的燃气进口应为管螺纹接头。
6.1.6 燃具对燃气应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规定的界限气,并在0.5~1.5Pn(燃具额定压力)的压力范围内,燃具应有良好的燃烧性能。
6.1.7 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安装燃具的厨房、阳台与起居室和卧室之间应有隔断墙或隔断门。用于厨房、阳台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外窗的开口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6.1.8 燃具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6.2 安装
6.2.1 灶具和烤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置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2 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与木质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20cm;与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与不锈钢波纹软管(含其他覆塑的金属管)和铝塑复合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0cm。
3 灶具与吸油烟机的垂直净距不宜低于0.8m。
4 新置天然气台式灶应采用带管螺纹接头的橡胶软管连接,既有天然气台式灶宜采用带管螺纹接头的橡胶软管连接;橡胶软管及灶前阀的位置应低于灶面3cm以上。
5 新置天然气嵌入式灶应采用带管螺纹接头的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既有天然气嵌入式灶宜采用带管螺纹接头的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
6.2.2 热水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2 热水器与相邻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
3 天然气热水器与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选用带管螺纹接头的不锈钢波纹软管。
6.2.3 采暖热水炉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
2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和部位应设隔断墙或门与起居室、卧室等生活房间隔开;
3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应设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4 燃气管道与采暖热水炉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选用带管螺纹接头的不锈钢波纹软管;
5 采暖热水炉不应采用15kg单瓶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
7 给排气
7.1 一般规定
7.1.1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通过自然换气或机械换气排至室外。当自然换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换气。
7.1.2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烟气不应排入吸油烟机专用的共用烟道。
7.1.3 住宅内的换气设备应根据燃具类型、房屋建筑型式等条件选择,换气设备的性能及结构型式应满足给排气的需要,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2 给排气设施
7.2.1 灶具的给排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换气扇、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施,换气设施的风压(静压)和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压(静压)不得小于80Pa。
2)风量应根据灶具的热流量确定;采用换气扇时,风量不应小于40m/kW;采用吸油烟机时,风量不应小于30m3/kW
2 换气扇、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气扇排气口的位置应在室内顶棚下0.8m以内,给气口应在室内适当的位置。
2)吸油烟机的排烟罩距灶面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宜取0.8~0.9m,给气口应在室内适当位置。吸油烟机的烟气可通过外墙水平排放,也可通过建筑竖井垂直排放,竖井应有防倒烟和串味的功能(变压装置或止逆装置等)。
7.2.2 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给排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热水器机械排烟风机的出口静压不得小于80Pa,可通过外墙水平排放;
2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烟气不应通过外墙水平排放。
7.2.3 室内装有换气扇、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时,可不限制给气口的位置和大小。
7.2.4 室内给排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规定。
7.2.5 排气筒、排气管和给排气管距可燃材料、难燃材料的安装距离,建筑外墙燃具水平烟道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的安装距离及与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规定。
8 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良好的除外)、地上密闭房间、燃气管道竖井、高层住宅的敞开式楼梯间(仅限燃气管道局部水平穿越,设钢套管保护有困难时)等场所设置燃气管道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8.1.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宜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8.1.3 住宅建筑中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规定。
8.2 设置要求
8.2.1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和燃具不完全燃烧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气泄漏检测和燃具不完全燃烧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为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液化石油气泄漏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为距地面0.3m以内。
3 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泄漏到空气中,其在空气中的浓度含量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报警。
2)当燃具不完全燃烧的烟气泄漏到空气中,其中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含量达到 0.02﹪(体积分数)时,应能报警。
8.2.2 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紧急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2 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
9 质量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组织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1.2 新建工程应对全部施工内容进行验收,扩建或改建工程可仅对扩建或改建部分进行验收。
9.2 验收单元及内容
9.2.1 工程竣工验收单元可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可按表9.2.1进行。
9.2.2 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实施情况。
2 验收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性试验)进行抽查。
3 对本规程第9.2.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4 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9.2.3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
2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3 燃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应包括燃气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燃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燃气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三部分。记录表格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编制。
4 施工安装技术文件记录。记录应包括焊工资格备案、阀门试验记录、射线探伤检验报告、超声波实验报告、隐蔽工程(封蔽)记录、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检查记录、燃气系统压力试验记录、燃具和给排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电气系统安装检查记录。记录表格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编制。
5 其他相关工作。
附录A 燃具连接用橡胶软管的质量
A.0.1 燃具连接用橡胶软管的质量除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规程A.0.2~A.0.10的规定。
A.0.2 胶管的类型和尺寸应与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CJ/T 131规定的胶管接头匹配。
A.0.3 耐燃气性能,在胶管内侧取长50mm、宽10mm、厚2mm的试样,试样放入带封头并恒温的耐燃气密封试验装置中,试样在试验温度为35±2℃的正戊烷饱和气体环境中,保持48h后取出,并在室温下保持1h,然后在30min内测量试样质量,其质量变化率应小于35%。
A.0.4 耐热性能,取长度约500mm带封头的胶管试样,在120±2℃的空气恒温箱内放置1h后,胶管内通入压力为100kPa的空气,5min后检查气密性,不应有泄漏等异常现象。
A.0.5 耐老化性能,胶管试样在温度为70±1℃,持续时间96h后,其拉伸强度变化率和伸长变化率均应小于20%。
A.0.6 浸泡性能,胶管浸泡性能应符合表A.0.6的规定
表A.0.6 胶管浸泡性能
试验项目
|
试验条件
|
性能
|
浸泡液
|
试验温度(℃)
|
试验时间(h)
|
质量变化率(﹪)
|
耐洗涤剂性
|
2﹪n—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水溶液
|
25±5
|
24
|
5以下
|
耐高温食用油性
|
大豆油
|
155±5
|
10(s)
|
3以下
|
耐食用油性
|
大豆油
|
25±5
|
24
|
3以下
|
耐食醋性
|
4﹪醋酸水溶液
|
5以下
|
耐肥皂液性
|
2﹪十二烷基酸钠水溶液
|
5以下
|
A.0.7 阻燃性能,取长度为250 mm的胶管试样放入已点燃的本生灯内焰前端约10 mm的外焰(约800°C)中,保持5s后熄灭火焰,胶管燃烧持续时间应在5s以下。
A.0.8 耐臭氧性能,胶管试样放入臭氧浓度为(50±5)×10-8,温度为40±2℃的条件下,胶管试样内层和中间层72h,外层96h,不应产生龟裂现象。
A.0.9 拔脱强度,胶管插入符合要求的软管接头,在室温中放置24h后,通入压力为2kPa的空气,拉伸速度为500±25mm/min,拔脱强度应大于100N。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 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2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
3 《55°密封管螺纹》(所有部分)GB/T 7306
4 《55°非密封管螺纹》GB/T 7307
5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6 《铜管接头》第1部分:钎焊式管件GB/T 11618.1
7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8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
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
10 《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
11 《铝塑复合压力管》(所有部分)GB/T 18997
12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 26002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15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1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17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1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19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 50
20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21 《承插式管接头》CJ/T 110
22 《铝塑复合管用卡套式铜制管接头》CJ/T 111
2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CJ/T 131
24 《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25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
26 《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 190
2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