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试验与验收
8.0.1 燃气管道穿跨越铁路、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河流时,应单独进行压力试验。
8.0.2 穿跨越燃气管道清管、吹扫、压力试验前应制定方案,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8.0.3 清管、吹扫、试压作业应统一指挥,并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及医疗救护设备。
8.0.4 穿跨越管道组装、焊接、检验合格后,应对管道进行清管、吹扫,并宜整体进行。
8.0.5 吹扫(清管)前,应将吹扫(清管)出口区域划分隔离为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吹扫(清管)作业时,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吹扫(清管)出口前严禁站人。
8.0.6 聚乙烯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公称直径大于100mm的钢质管道或试压采用水为介质的管道,宜采用清管球进行吹扫。
8.0.7 当采用清管球吹扫时,压力不得大于设计压力,且宜为0.3MPa~0.4MPa;当采用空气吹扫时,出口处管道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8.0.8 气体吹扫合格的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8.0.9 压力试验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8.0.10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8.0.11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8.0.12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作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中的交工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他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穿跨越水库河道、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等政府主管部门批文,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 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记录或洽商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6)开工、竣工报告;
7)竣工图;
8)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单、施工联络单;
9)各种试验报告和质量验收记录;
10)材料、管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11)管道焊接记录;
12)防腐检验报告;
13)无损检测报告;
14)管道吹扫合格记录,管道清管测径报告;
15)管道试压报告;
16)阴极保护装置验收报告;
17)穿跨越工程验收报告;
18)定向钻工程还应提供穿越控向测量记录、实际穿越曲线图(包括平面图及纵断面图)穿越影像资料、节点测量数据、防腐层评价报告等;
19)其他相关记录及报告。
8.0.13 当穿跨越工程是其他管道工程的一部分时,穿跨越工程可与整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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