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LNG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

摘 要

摘要:根据燃气专用设备的特点,就LNG专用设备的分类核算、LNG专用设备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以及LNG专用设备发生的后续支出的会计核算等提出问题、探讨方法。关键词:燃气

摘要:根据燃气专用设备的特点,就LNG专用设备的分类核算、LNG专用设备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以及LNG专用设备发生的后续支出的会计核算等提出问题、探讨方法。
关键词:燃气专用设备;分类核算;借款费用;后续支出
    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已经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已将其作为我国能源发展的战略重点。随着“西气东输”工程的启动,我国天然气事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各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了天然气置换,因此燃气企业或政府对LNG专用设备进行了大量的投资。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LNG专用设备主要包括管网、门站、高中压调压站、调峰站、专用运输车等。管道燃气行业的会计核算,尤其是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有它的特殊性。本文拟根据燃气专用设备的特点,简单探讨其会计核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LNG专用设备的分类核算问题
    笔者所在的单位正在进行门站建设,准备迎接管道天然气的到来。随着土建工程的开展和设备的购置,由于会计人员对LNG专用设备的性能、作用等缺乏了解,在入帐时,对有些固定资产的分类就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造成分类比较粗甚至混乱、不系统。笔者认为应由技术部门配合财务部门按使用功能对LNG专用设备来进行系统归类,制定一个详细的设备分类目录,以便于经营者核算和管理。
    另外,LNG部分核心专用设备如高中压调压站、门站、调峰站等基本上由土建、机器设备和工艺管线等3部分组成的。当然,设备里这3个组成部分的功能性质、可使用年限各不相同。有的公司对专用设备如气化站、瓶组站等专用设备的核算没有区分其组成的不同部分的功能性质或使用年限,而是将气化站和瓶组站视为一个整体的资产来核算。比如对气化站采用综合年限15年来计提折旧。当因客观原因资产使用了10年后提前报废时,账面上反映的结果是机器设备的折旧尚未计提完毕,还有5年的净残值,而实际的情况是机器设备一般只有6年—10年的使用寿命,报废时这些机器设备可能已无任何价值,在这10年的使用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机器设备已被更换或进行改良过。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第5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因此对LNG的专用设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应该按照准则的精神,对其组成的不同部分单独区分为独立的固定资产来核算,真实反映各专用设备的构成状况及其不同的预计使用年限。如对高中压调压站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可以采取设立一级科目“高中压调压站”,然后在一级科目下设“土建”、“机器设备”、“工艺管线”等二级科目,对这些子资产设立不同的预计折旧年限来分期计提折旧。“机器设备项目”下可以进行以下分类:计量设备、减压设备、加臭设备。
2 LNG专用设备发生的后续支出的会计核算
   LNG专用设备在运营当中发生的后续支出,财政部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做了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由于单位并没有明确制定一个标准区分固定资产改良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会计人员发现,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有时候很难区分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比如,管网、储罐、槽车、气化站、门站设备等的防腐工程支出金额比较大,有的时候一个防腐项目需一次性支出几十万,但固定资产会计在审核付款或入账的资料时,发现防腐工程中有材料、工程款支出,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价值的设备变更,往往把这种性质的支出计入了“修理费用”。
    笔者认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就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制定一个技术标准和核算标准。技术人员可以评估专用设备的哪些后续支出是可以延长专用设备的使用寿命,或是提高了设备的生产能力,或是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性能。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后续支出,金额在一定的标准以上,比如规定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会计则可以将此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在该项资产名下单设明细科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记录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情况,并采用合理年限对该部分价值计提折旧。
3 LNG专用设备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LNG专用设备的购建需要大量的资金,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可能会筹借大量资金去建设这些专用设备。在这种情势下,如何进行借款费用的核算?是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还是进行资本化处理?这些问题处理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正确衡量。
    确定了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还要掌握好新旧准则之变化。一是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新准则中所指的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而原准则中仅指固定资产。二是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得到扩大。新准则中所指的可予资本化的借款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而原准则中仅为专门借款。三是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新准则中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作为资本化金额。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与此相反,原准则要求。在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计算资本化率来确定。
    另外,会计人员在准确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要准确理解准则的第5条规定的3个可以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和第11条暂停资本化和第13条停止资本化的规定。“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开始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
 
(本文作者:费松龄 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 0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