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20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餐饮企业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等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省安委会制定了《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与安委〔2013〕1号文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8日
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推进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现就2013年3月至7月在全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及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
(2)气瓶由具备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明显部位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3)气瓶漆色应符合规定,并有明显的“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气瓶应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气瓶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单位代号、本次或下次检验日期等检验标志内容清晰,检验次数标志清晰(直径为5mm的检验标记圆孔);不得使用“螺丝瓶”(按老标准生产超过15年使用期限的气瓶)。
(5)气瓶不得有以下几种现象:护罩或底座脱落;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痕迹。
(6)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记和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以及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7)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8)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9)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10)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11)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12)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充装、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4.用气场所防火分隔应到位;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和烟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6.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9.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4商业用气的规定。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省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各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各市政府要成立由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监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已失效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超范围从事餐饮类经营活动的情况,及时抄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被撤销、吊销餐饮场所卫生许可以及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餐饮场所,依法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3月)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地于3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办。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4月至5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3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地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查出的安全隐患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3.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查出及企业自查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6月至7月)
各地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请各地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宣传指导作用,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地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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